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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温晓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420号
案件名称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温晓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温晓晶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20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晓晶,女,200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晓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张 琪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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