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11号 原告:余开年,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劲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开发区唐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XXXXX9K24。
法定代表人:钟彦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开年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劲涛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余开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开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开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7元(已由原告余开年预缴)减半收取计828.5元,由原告余开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