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39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智阳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东徐家百货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贱保。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智阳纺织品有限公司、衡东徐家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已与被告保定智阳纺织品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约定的和解义务,原告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