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1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娇颜佳人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佳海都市工业城第****经营者:彭召军,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娇颜佳人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