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06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振信大厦**1109安徽昊华律师事务。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鑫露超市,,住所地垦利区振兴路胜桥佳苑商业街经营者:丁金芝,男,汉族,1992年2月22日出生,现住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山东途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垦利区垦利街道鑫露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306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3063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