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87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高新区土土土百货中心,经营者李训华,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海普凤栖湾小区**502。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高新区土土土百货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