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5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授权代表:王希,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黄镜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吉安大道****。
经营者:黄镜,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永川区胥世玉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场所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负**71-4经营者:胥世玉,女,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黄镜百货超市、永川区胥世玉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