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81号原告:张凌云,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林,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尚传书,该公司首席代表。
原告张凌云与被告湖北润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张凌云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凌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凌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