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13刑初62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亚琴,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海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奉检刑诉[2020]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亚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超文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亚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尤亚琴未获“Panasonic”注册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宁海县梅林街道杨梅岭村2组19号家中,通过向“李姓男子”(身份不明)购买假冒松下自动门的马达、传感器、包装箱等设备、向郑某(另案处理)购买与Panasonic注册商标近似的Panasonio商标的吊具、向冯志勇购买假冒松下注册商标的感应器并张贴Panasonic标签的方法,出售整套假冒松下自动门或出售假冒松下配件,非法经营额达54.4020万元(人民币,下同)。
具体如下: 1.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尤亚琴向“李姓男子”出售假冒松下自动门及配件,价值共计48.2225万元;
2.2018年6月7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尤亚琴家中查获成品假冒松下自动门6套(1050元/套)、假冒松下马达30个(120元/套)、假冒松下控制器212个(160元/个)、与Panasonic注册商标近似的Panasonio吊具1218个(12.5元/个)、假冒松下感应器283个(50元/个)、假冒松下包装箱550个(5元/个),价值共计6.1795万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尤亚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尤亚琴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亚琴在本案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户籍信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委托广州伟立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请求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证、宁波科诺自动门五金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冒“Panasonic”商标的自动门等商品的相关书证、支付宝流水、到案经过,检查笔录,鉴定书、正品价格参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亚琴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尤亚琴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尤亚琴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尤亚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亚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超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佩尔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文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