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563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单位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宗磊,男,199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彭宗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