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1671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实之惠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公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3。
经营者:林义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裕,广东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实之惠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