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203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监视居住。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20〕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平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本院立案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广云、代理检察员宋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平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15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崔平卉从他人处进购带有“LOUISVUITTON”(路某)、“CHANEL”(香奈儿)、“HERMES”(爱马仕)、“VALENTINO”(华某奴)商标标识的箱包、服装、饰品等,并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41号新世界名泷写字楼1518室内,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45512元。
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经核算价值共计34099.67元。
另查,“LOUISVUITTON”、“CHANEL”、“HERMES”、“VALENTINO”均系在我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各商标权人委托检验,本案扣押的带有以上商标标识的商品均系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
2020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41号新世界名泷写字楼1518室将被告人崔平卉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平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和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崔平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崔平卉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另查,被告人崔平卉违法所得29102.4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平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平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交)。
二、被告人崔平卉违法所得29102.40元依法予以没收。
三、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后附清单)。
(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