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16943号原告: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潘晓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奕宜,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达路**大榕树创意园**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进发,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698,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马鞍山软件园****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斌,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玩公司)、安徽沙巴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巴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益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使用“益玩”进行推广的所有侵权链接;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
4、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益玩”文字商标和“益玩游戏”图形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原告注册涉案商标后,对商标进行持续使用。
原告系知名游戏企业,“益玩”作为其企业简称,已经跟原告建立了稳定的联系。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在pc端搜索畅玩公司运营的“18183手游网”,进入网站后搜索“益玩”或“益玩游戏”,出现“益玩游戏”的下载链接,使用的文字和图标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点击“电脑版下载”后,出现名称为“益玩游戏-电脑版”软件包,双击下载后,为一系列捆绑软件,下载内容与“益玩”无任何关联。
关于不正当竞争,沙巴克公司通过在畅玩公司的18183手游网设置投放多条以“益玩游戏”命名的游戏下载链接,如“益玩手机游戏平台I**版下载”、“益玩手机游戏平台官方下载”、“益玩手机游戏平台官网下载”、“益玩游戏中心变态版下载”等(以下简称侵权链接),而且侵权链接的宣传页面均使用了“益玩”进行宣传,诱导相关用户误以为是原告的相关游戏产品。
点击侵权链接下载安装后,出现沙巴克公司运营的名称为“益玩游戏-电脑版”的软件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因此造成极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畅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一,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本案中,原告认为畅玩公司所谓侵权行为系通过网络实施,而畅玩公司用以实施该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为其福州分公司所在地,即福州市仓山区。
理由二,关于被告住所地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畅玩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为其福州分公司,因而畅玩公司的住所地应为其福州分公司所在地,即福州市仓山区。
综上,本案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为福州市仓山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本案中,被告畅玩公司注册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9号3层356房间;
被告沙巴克公司的注册地为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698号马鞍山软件园2栋901号。
虽被告畅玩公司注册地位于我院辖区范围内,但经查,能够确定被告畅玩公司并未实际在其注册地址经营。
另,依据被告畅玩公司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缴纳凭证、物业管理合同、物业费缴纳凭证及办公场所照片等,可以确定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依法应认定被告畅玩公司住所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
对于被告沙巴克公司而言,沙巴克公司注册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原告亦未提交沙巴克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的其他证据。
综上,从被告住所地的角度来讲,本院无管辖权,现亦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应移送至福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天津畅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