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48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乐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昌盛大街中段路东iv> 法定代表人:闫亮。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乐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