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07号 原告:叶长东,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琛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镜坝镇工业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XXXXXBM35。
法定代表人:曾帆,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太,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平,江西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叶长东与被告赣州琛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叶长东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长东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长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6元(已由原告叶长东预缴)减半收取计798元,由原告叶长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