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288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101-105。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区希宁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西二路**营业房。
经营者:张晓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区希宁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年2020月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