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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区鑫顺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执恢177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区鑫顺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区鑫顺家超市;仇方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市四方区鑫顺家超市,住,住所地青岛市市**永丰路与九江路交叉口附近水清沟街道办事处对面/div> 经营者:仇方霞。

被执行人:仇方霞,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四方区鑫顺家超市、仇方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45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457元至本院。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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