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民终1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南路龙水园**楼**。
法定代表人:宋金宝,执行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曼丽,天津奥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四海蒸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龙水园**楼**。
法定代表人:孙作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曼丽,天津奥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桥**院北院平房法定代表人:葛志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四海蒸鲜餐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四海蒸鲜餐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四海蒸鲜餐饮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四海蒸鲜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砚丽审判员 王 倩审判员 董声洋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张军强书记员马翠翠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