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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吴光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840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与吴光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吴光淑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40号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天元镇界塘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麟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波,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淑,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吴光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14日,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负担。

原告慈溪市迁耀水暖洁具厂(普通合伙)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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