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39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与徐龙明、无锡市聚智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39号
案件名称39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与徐龙明、无锡市聚智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徐龙明;无锡市聚智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义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菁,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龙明,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走马塘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骥,苏州创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聚智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

法定代表人:何家通。

上诉人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龙明、无锡市聚智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无锡新鄞机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