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02民初370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明珠世贸商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2,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法定代表人:黄金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军,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亚,江苏良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7X,住所地在浙江省台,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於家桥村****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徐仙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明珠世贸商城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六防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