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0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方丁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佳权,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雅,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云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琼真,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易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琼真,董事长。
被申请人:杨琼真,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镇。
上列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云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芯贸易有限公司、杨琼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根据原告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沪0104民初70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云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芯贸易有限公司、杨琼真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共计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扬州虹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云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易芯贸易有限公司、杨琼真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共计人民币13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