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13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川市明翔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汉正大街**。
经营者:肖莉。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市明翔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