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孟亨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02刑初346号
案件名称孟亨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孟亨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02刑初34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亨金,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

2018年9月1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23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辩护人葛春良,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亨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3日、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亨金及其辩护人葛春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孟亨金明知是假冒中华、利群、牡丹、天子、苏烟等品牌香烟,仍通过其持有的三个微信(微信号×××88、×××23、×××55)从他人处购买,其中向微信名为“A敏姐烟行、信誉接单”(微信号×××99)的上家陆续购得上述假烟101955元(人民币,下同)。

后,孟亨金通过上述三个微信号向许某1、陈某1、徐某、陈某2、张某1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0000余元,非法获利20000余元。

2018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在孟亨金位于天台县××镇××村××组××号家中查获牡丹烟(软盒)14.3条、玉溪烟(软盒)2.8条、中华(软盒)8条、中华(硬盒)2.6条、苏烟(软金砂)1条、利群(软盒)2条、利群(软红长嘴)0.7条、天子(小天子)0.7条、白沙(精品二代)0.3条。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扣押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劣质烟。

经鉴定,孟亨金患“复发性狂躁”,案发期间处于缓解状态,评定其对本案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孟亨金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双向情感障碍缓解状态”的诊断标准,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孟亨金经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亨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孟亨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许某1、陈某1、徐某、陈某2、张某1、许某2、朱某、吕某、张某2、陈某3、孟某、杨某证言、鉴别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互联网涉烟违法信息资料、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详情、部分购买香烟人员清单、微信交易明细、绑定银行卡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亨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孟亨金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孟亨金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孟亨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对于其辩护人所辩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亨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罚金、违法所得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OPPO手机二只、VIVO手机一只、牡丹烟(软盒)14条、玉溪烟(软盒)2.5条、中华(软盒)7.7条、中华(硬盒)2.3条、苏烟(软金砂)0.7条、利群(软盒)1.7条、利群(软红长嘴)0.4条、天子(小天子)0.4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何 利 春 审 判 员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韩 希 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蔡 旻 颖 代书 记员 夏郑璐子 ?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