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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新桥唛歌娱乐中心与沈军、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1民初5887号之一
案件名称新北区新桥唛歌娱乐中心与沈军、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北区新桥唛歌娱乐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1民初5887号之一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北区新桥唛歌娱乐中心,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新桥镇锦海星城**1、2、3、5、6(三、四层)。

经营者:沈军,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div>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北区新桥唛歌娱乐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投保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桥唛歌娱乐中心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对应价值的财产、现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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