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3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晓伟(曾用名刘贝贝),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
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闵现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飞,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江苏沭阳传智专修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采购人员,住江苏省沭阳县。
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王学相,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涛(曾用名刘镇洲),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
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高强(高延强),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淑萍,山东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二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伟、高飞、刘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孙祎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伟及其辩护人闵现庆,被告人刘涛及其辩护人高强、王淑萍,被告人高飞及其辩护人王学相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高飞未经“马可波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而与被告人刘晓伟签订买卖合同,并经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刘涛同意,授权该公司以单价4.34元/片为其生产“马可玻罗”牌瓷砖400000片。
截止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共生产“马可玻罗”牌瓷砖共计18995箱(8片/箱)151960片,价值659506.4元,除被告人高飞已提取的15011箱(8片/箱)120088片,剩余3984箱(8片/箱)31872片已被扣押。
经检验,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可玻罗”瓷砖所使用的商品标识与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第13219321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构成相同。
案发后,被告人高飞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晓伟、刘涛经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刘晓伟已上交至公安机关违法所得10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 书证;
鉴定意见;
证人李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刘涛、刘晓伟、高飞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晓伟、高飞、刘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晓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称我和刘涛都是程宇陶瓷的职工,是职务行为,应该构成公司犯罪,我没有签过任何字,也没有我的手印。
被告人刘晓伟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晓伟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本案构成单位犯罪,应当列程宇公司为被告人;
被告人刘晓伟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晓伟无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高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马可玻罗”不构成相同商标,依法属于民事侵权,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刘涛同意使用涉案商标具备一定合同依据,现有证据证明刘涛具有刑法上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指控刘晓伟与刘涛共谋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共犯是否成立存疑;
四、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不适当。
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王淑萍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刘涛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并没有假冒注册商标主观故意,只是在授权上存在审查上过失,疏忽大意地相信高飞能给正规授权,这与一般主观追求犯罪心理状态不同,不存在犯罪的故意;
二、本案涉案价值应该以出厂价2.7元每片计算,而不是合同约定的价格4.34每片;
被告人刘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很小,属于次要和辅助责任,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刘涛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刘涛无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高飞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高飞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飞系坦白,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飞无前科,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飞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飞愿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高飞未经“马可波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而与被告人刘晓伟签订买卖合同,并经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刘涛同意,授权该公司生产“马可玻罗”牌瓷砖400000片。
截止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公司共生产“马可玻罗”牌瓷砖共计18995箱(8片/箱)151960片,按被告人刘晓伟与被告人高飞商定4.34元/片的价格,价值659506.4元,按被告人刘涛安排生产的该批瓷砖出厂价为2.75元/片至2.95元/片,价值400000余元。
除被告人高飞已提取的15011箱(8片/箱)120088片,剩余3984箱(8片/箱)31872片已被扣押。
经检验,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可玻罗”瓷砖所使用的商品标识与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第13219321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构成相同。
案发后,被告人高飞主动投案,被告人刘晓伟、刘涛经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刘晓伟已上交至公安机关违法所得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涛上缴违法所得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证实2019年8月12日,侦查人员刘伟、刘世杰(李某见证)对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3984包(规格:8片/包)“马可玻罗”牌瓷砖进行扣押;
2019年12月25日,侦查人员孔庆晓、李云腾扣押高飞华为P30pro蓝色手机一部(灰白色手机壳);
2019年12月30日,侦查人员孔庆晓、刘伟扣押刘晓伟华为黑色智能手机一部(号码×××66)、苹果黑色智能手机一部(号码×××39);
2020年1月9日,侦查人员孔庆晓、刘伟扣押刘晓伟违法所得十万元。
2.书证 (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8日,营业期间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产销陶瓷制品。
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委托惠某(37040419820318141X)全权代表该公司进行马可波罗瓷砖、马可波罗卫浴系列商标在山东区域打假维权事务。
2020年4月30日,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委托惠某代表该公司接洽处理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相关事宜,代签名案件相关文件。
(2)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 【1】证实“马可波罗”商标(第4724681号)注册人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注册人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城区××路××号××年7月31日,注册人地址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
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瓷砖等。
注册有效期为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字样板】 【2】证实“马可波罗”商标(第10584983号)注册人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注册人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
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瓷砖等。
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
经续展,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3日。
【字母板】 【3】证实“马可波罗”商标(第13219321号)注册人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
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包括瓷砖等。
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6月14日至2025年6月13日。
【字样版,涉案版】 (3)授权协议书 【1】证实高飞与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书,约定高飞授权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在临沂地区生产,全国地区销售“马可玻罗”瓷砖品牌内墙砖(瓷片)系列。
(仅高飞签字,填写联系方式180××××1599,无授权时间等信息) 【2】证实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盖章)与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书,约定2019年6月29日至同年10月10日期间,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在临沂地区生产,全国地区销售“马可玻罗”瓷砖品牌内墙砖(瓷片)系列,并约定由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纸箱。
(4)加工协议 证实2019年6月28日,高飞(身份证号320823197709××××)授权加工30×60内墙砖“马可玻罗瓷砖”包装,纸箱为客户本人自己提供。
(5)印模说明 证实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提供印模,供沂水县公安局鉴定使用。
(6)买卖合同 证实2019年7月10日,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华轩公司向程宇陶瓷公司以4.34元/片的价格购买规格为300*600的白色瓷砖400000片,总金额为173.6万元。
约定合同生效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订金,并于2019年12月30日前货物全部交付。
(7)营业执照 证实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6年3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高档墙面砖、地板砖。
(8)用款申请单、企业网银转账日志、转账电子回单等一宗 【1】证实2019年7月1日,江苏华轩公司申请向临沂程宇陶瓷公司汇款20万元。
【2】证实2019年7月10日,江苏华轩公司传智学院申请向临沂程宇陶瓷公司转账10万元,与企业网银转账日志相印证。
【3】证实2019年7月12日,江苏华轩公司传智学院申请向临沂程宇陶瓷公司转账20万元,与企业网银转账日志相印证。
【4】证实2019年7月23日,江苏华轩公司传智学院申请向临沂程宇陶瓷公司转账21560元,与企业网银转账日志相印证。
【5】证实2019年7月26日,江苏华轩公司传智学院申请向临沂程宇陶瓷公司转账10万元,与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相印证。
【6】证实2019年8月12日,江苏华轩公司传智学院申请向临沂程宇陶瓷公司转账94832.24元,与网上银行电子回执相印证。
以上共计716392.24元。
(9)出库、入库序时簿 入库序时簿证实2019年7月6日至同月29日期间,“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规格300×600)共入库19146箱(每箱8片),单价18.64元,金额共计356880.7元,保管人杨建国。
出库序时簿证实2019年7月7日至同年23日,向江苏沭阳高飞销售“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规格300×600)共计15013箱(每箱8片),单位成本18.64元,成本总额279842.32元。
销售单价22.8元、22元、23.6元不等,销售金额共计336836.4元,片(单价)2.75元、2.85元、2.95元不等。
(表格两张)证实2019年7月7日至同月27日,高飞向刘晓伟采购地砖情况(包括恒宇地砖、冠军圣典地砖、MK普包假镜面、新视界金刚晶、艺博元素普通、祥乐堡假镜面等及装车费等),实发共计45370箱(包括装车等),销售金额共计524729.35元。
(10)程宇陶瓷公司发货通知单 证实2019年7月7日,程宇陶瓷计划向高飞发货MK普包(93308-10)(规格300×600)1950箱,(标注“余66”) 证实2019年7月10日,程宇陶瓷计划向高飞发货MK普包(93308-18)(规格300×600)1950箱,(标注“余66”) 证实2019年7月10日,程宇陶瓷计划向高飞发货MK普包(93308-18)(规格300×600)1950箱,(标注“余2916”) 证实2019年7月12日,程宇陶瓷计划向高飞发货MK普包(93308-20)(规格300×600)1458箱。
证实2019年7月12日,程宇陶瓷计划向高飞发货MK普包(93308-18)(规格300×600)1564箱(标注“余441”) 证实2019年7月12日,程宇陶瓷计划向高飞发货MK普包(93308-20)(规格300×600)1461箱(标注“1456”) 证实2019年7月23日,程宇陶瓷计划向高飞发货MK普包(93308-10)(规格300×600)710箱;
同日程宇陶瓷向高飞发货MK普包(93308-26)(规格300×600)848。
证实2019年7月12日,程宇陶瓷计划向高飞发货MK普包(93308-26)(规格300×600)1562箱,实发1561箱。
(11)程宇陶瓷公司销售出库单 【见下表】 证实2019年7月7日,江苏沭阳高飞进购“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1950箱(8片/箱),单价22.8元,每片单价2.85,共计44460元,装车费共计292.5元。
合计44752.5元。
2019年7月10日,江苏沭阳高飞进购“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1950箱(8片/箱),单价22元,每片单价2.75,共计42900元,装车费共计292.5元。
合计43192.5元。
同日,高飞进购“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1950箱(8片/箱),单价22元,每片单价2.75,共计42900元,装车费共计292.5元。
合计43192.5元。
2019年7月12日,江苏沭阳高飞进购“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1458箱(8片/箱),单价22元,每片单价2.75,共计42900元,装车费共计292.5元。
合计43192.5元。
2019年7月12日,江苏沭阳高飞进购“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1458箱(8片/箱),与装车费合计共计32294.7元。
2019年7月12日,江苏沭阳高飞进购“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1564箱(8片/箱),单价22元,与装车费合计共计34642.6元。
2019年7月12日,江苏沭阳高飞进购“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1461箱(8片/箱),单价22元,每片单价2.75,与装车费合计共计32361.15元。
2019年7月23日,江苏沭阳高飞进购“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1558箱(8片/箱),单价23.6元,每片单价2.95元,与装车费合计共计37002.5元。
2019年7月23日,江苏沭阳高飞进购“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1561箱(8片/箱),与装车费合计共计37073.75元(原37698.15元)。
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发货通知单 程宇陶瓷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 时间 数量 时间 数量(箱) 价值 2019.7.7 1950 2019.7.7 1950 44752.5元 2019.7.10 1950 2019.7.10 1950 46192.5元 2019.7.10 1950 2019.7.10 1950 43192.5元 2019.7.12 1458 2019.7.12 1458 32294.7元 2019.7.12 1564 2019.7.12 1564 34642.6元 2019.7.12 1461 2019.7.12 1461 32361.15元 2019.7.23 710+848=1558 2019.7.23 1558 37002.5元 2019.7.23 1561 2019.7.23 1561 37073.75元(原37698.15元) 合计 13452箱 合计 13452箱 307513.2元 (12)程宇陶瓷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发票等一宗 证实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收江苏沭阳高飞货款共计716392.24元。
【7月3日20万;
7月10日10万;
7月12日20万;
7月23日21560元,7月26日10万,8月14日94832.24元】 2019年7月16日,向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售砖5760箱,单价30.7276元,主营业收入20万元(瓷砖3060为176991.16元,应交税费23008.84元) 2019年7月21日,向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售砖5760箱,单价30.7276元,主营业收入20万元(瓷砖3060为176991.16元,应交税费23008.84元) (13)刘涛提供空白买卖合同 证实合同约定买方购买400000片白色93308瓷砖(规格300*600),单价4.34元/片,总金额1736000元。
(14)刘涛提供授权协议书 证实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公章)授权临沂陶瓷有限公司2019年6月29日至同年10月10日期间在临沂地区生产、全国地区销售马可玻罗瓷砖品牌内墙砖。
约定华轩公司提供纸箱。
(附2019年6月28日加工协议,含“马可玻罗瓷砖”包装图样,高飞签字、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15)刘晓伟、高飞、刘涛个人微信信息 证实刘晓伟微信号为“liu×××39”;
高飞微信号为“gf1391572****”;
刘涛微信号为×××56。
(16)高飞与刘晓伟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证实刘晓伟在微信上与高飞约定交付货款等事宜。
程宇陶瓷信合公户行号:402473001486。
2019年9月24日,刘晓伟声称厂里经理向高飞索要20万元,高飞称程宇陶瓷色差严重,其损失严重。
(17)刘晓伟与刘涛微信聊天记录 证实2019年6月21日刘晓伟将原版马可波罗瓷砖及设计版马可玻罗瓷砖图样发送给刘涛,2019年6月22日刘涛同意刘晓伟纸箱格式。
(18)程宇陶瓷公司生产“马可玻罗”瓷砖外包装纸箱图片 证实马可玻罗瓷砖包装纸箱中,共有两面有“马可玻罗瓷砖”标识。
(19)刘晓伟与刘涛微信聊天记录图片 证实图示商标标识为刘晓伟发送给刘涛的马可玻罗瓷砖包装设计图片。
(20)未授权证明 证实被告人高飞非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授权的经销商。
(21)办案说明 证实侦查人员于2020年6月1日通过电话与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知识产权鉴定员叶枝灿联系,叶枝灿表示其所在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在对沂水县公安局提供的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可玻罗瓷砖所使用的商标标识是否与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第13219321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进行鉴定的同时已对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可玻罗”瓷砖所使用的有字母的商标标识进行了分析,经过分析后认为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可玻罗”瓷砖所适用的有字母的商标标识与第10584983号商标标识斤可能构成相似,不能构成相同。
(附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22)高飞提供的销售出库单(补充材料) 销售出库单 时间 数量(箱) 2019.7.7 1950 2019.7.10 1950 2019.7.10 1950 2019.7.12 1458 2019.7.12 1561 2019.7.12 1564 2019.7.12 1461 2019.7.23 1561 2019.7.23 710+848-2 合计 15013-2=15011箱 3.鉴定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宗 该证据包括: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材料、“马可玻罗”瓷砖外包装图片、“马可波罗”商标注册证(第13219321号)、鉴定意见书(沪硅所[2019]鉴字第21号)、司法鉴定许可证等材料。
证实沂水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委托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所对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可玻罗”瓷砖所使用的商品标识与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第13219321号商标是否相同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专家组研究分析了第13219321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并将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可玻罗瓷砖所使用的商品标识与第13219321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进行了比对分析后认为: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马可玻罗”瓷砖所使用的商品标识与第13219321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构成相同。
4.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高飞的供述 2019年12月25日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我签了授权书,授权临沂的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马可玻罗”牌的瓷砖。
我现在在我堂弟高某的公司干活,负责帮助给工地采购一些建筑材料。
我们的工地在江苏省沭阳县南城区,一个叫“宿迁传智专修学院”的建筑工程。
大约是今年阳历六月份的时候,临沂一个叫刘晓伟的业务员去了我们的工地,当时我就在工地上。
这个叫刘晓伟的人就询问我们是不是要瓷砖,我们工地建设需要瓷砖,于是我就跟他谈了。
我们两个刚开始谈的时候,我把工地上使用的瓷砖样本拿给刘晓伟看了,刘晓伟看了之后说他们的工厂可以生产那样的瓷砖,然后我们就开始谈价格。
第一次谈的时候,基本上就谈妥了,瓷砖的价格就是按照4.34元一块给我们,品牌就要马可波罗的。
当时我们谈的价格里面包含税金和运费,也就是我这边就是一块砖出4.34元,其余的费用我们不管,全部由刘晓伟这边解决。
我们两个第一次见面谈的时候,刘晓伟就带着授权书,我记得当时他是直接从车子里面拿出来的纸质授权书然后我就跟他在纸质的授权书上签字了,而且在授权书上按上了我的指印。
当时授权协议书上的瓷砖品牌是我用笔亲手写上去的。
当时我并不会写“马可玻罗”那几个字,是刘晓伟写好了之后我照着写的。
授权协议书的甲方就是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就是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
授权协议书的大体内容是甲方授权乙方生产马可玻罗牌瓷砖。
签完字之后,我就拿着授权协议书找到了工地上给工地专门做文书资料工作人员,然后他在授权协议书上盖上了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签完字并盖上章之后,我就把授权协议书交给了刘晓伟。
当时授权协议书是只有一张纸的,也就是只有我签字的那一张。
后来刘晓伟回去之后又做了“马可玻罗”牌瓷砖的商标排版,然后又到江苏找的我,我又在他打印好的商标排版的加工协议上签了字,写上了我的身份证号码,然后按上了我的指印,最后我还给刘晓伟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时刘晓伟给我出示的那个加工协议上面就是“马可玻罗”牌瓷砖的外包装的样式。
当时我们签完字之后,刘晓伟就回去了,然后刘晓伟就把排版的样式通过微信发给了我,询问我排版是否可行。
我没什么意见,就让他按照那个排版的样式开始生产了。
再后来,刘晓伟就给我们工地寄了两份一样的买卖合同,合同是刘晓伟事先拟好的,已经盖了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的公章的,合同上面的甲方是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是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合同上面有购买瓷砖的规格、数量、价格等参数,我收到合同之后就把合同给了工地的会计,会计就把没有签字的合同寄给了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对合同的格式等进行审核之后又把合同寄回了我们工地,最后高某签了字之后就给了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上公司的公章之后,我们就交给了刘晓伟一份。
当时是怎么把合同交给刘晓伟的我忘了。
(侦查人员向其出示授权协议书原件和买卖合同复印件)我签字并摁手印的就是这份授权协议书,这个合同就是当时签订的那份合同的复印件。
(授权书问题)授权协议书上的章就是我们工地上著资料的那里的公章。
这个公章不是我们工地的,是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章,当时这个章就在我们工地上著资料的那个资料室里面,我过去的时候是自己盖上的。
这个章的真假我不清楚,当时就在那个著资料的资料室里面,我就自己盖上章了。
资料室是一个男的(大约有一米七左右的身高,大约有三十到四十岁之间,口音是我们本地人,短发,不胖的身材、有时候会戴眼镜,具体的姓名我就不知道了)负责,是高某找的人,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我们之间没有联系。
我去盖章的时候,他不知道,后来的时候我跟高某说过,他也没说什么。
关于协议书第五项的“授权纸箱代理加工厂为:甲方提供纸箱”,这个是按照刘晓伟的要求由我本人写上去的。
但是纸箱子并不是我提供的,当时刘晓伟就跟我说,让我就这样写,然后他就给我排版生产,然后发货,其余的事情我就不用管了。
纸箱是哪里生产的我不知道,是刘晓伟安排的。
我没有看到排版的那种纸箱包装的瓷砖,我收到的都是“新饰界”牌的瓷砖。
刘晓伟说他们工厂工期紧张,暂时生产不出来,就给我发的“新饰界”牌的瓷砖。
我们没有收到“马可玻罗”牌的瓷砖,临沂这边生产的“马可玻罗”牌的瓷砖都让你们给查扣了,没有发给我们。
是刘晓伟跟我说的。
你们查扣了那些瓷砖之后,刘晓伟还联系我,说只要我出三十万给他,他就把我之前写的授权书给我,临沂这边出的事情就不会找我,临沂这边如果追查的话,他们就不会把我说出来,让我“花钱消灾”。
自从临沂这边出事之后,刘晓伟因为这个事情联系了我好多次,就是让我出钱,我没有那么多钱,刘晓伟他们就把钱数降到了二十五万,我也没有给他们。
(合同问题)我们的工程最后要多少瓷砖,我们也没有数量。
当时合同上签订的数量是400000片,每片是4.34元,瓷砖的规格就是300*600的,白色的,总金额是1736000元。
我们给临沂这边一共打了有七十万左右的货款了,收到了的瓷砖大约有五十万元的左右,一共是分九车运送到我们工地的,都是用半挂车托运的。
这五十万左右的瓷砖总共有多少块,我没数。
这九车瓷砖都不是“马可玻罗”牌的瓷砖,反正我没看到“马可玻罗”牌的瓷砖,我没见过“马可玻罗”牌的瓷砖,这九车都不是。
我们收到的瓷砖全部都在那个工地上使用了。
当时写那个授权的时候我也没有注意看品牌,就是按照刘晓伟的要求随手写的,我也没想到那个授权会这么重要。
我没有“马可波罗”瓷砖的授权资质。
我签订授权协议是因为我不懂法律,认识不了几个字而已。
我从今年年初就开始帮着高某采购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包括建筑工具和其他的建筑材料。
我们工地上用了好几个品牌的瓷砖,其中有“朗科”牌的瓷砖、“东鹏”的地砖等。
我之前听说过“马可波罗”牌瓷砖,知道这个牌子还可以,是个名牌。
授权协议书上的“马可玻罗”牌的瓷砖跟我了解的那个“马可波罗”牌瓷砖没有什么区别,其他的我也不清楚。
我跟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及买卖合同的时候我都没有跟高某说,之后的买卖合同的签字是公司的会计把合同拿给他签的,我不清楚他是不是知道。
我们给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打款都是通过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转账的,每次打款的时候我就跟工地上的会计说,会计就会把文件准备好,交给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那边,那边就会安排打款的。
每次打款之前,临沂这边的刘晓伟就会联系我,我们会先给临沂这边打款,然后刘晓伟才会安排给我们发货。
我记不清楚打了几笔货款了,大约是打了七十万左右的货款,他们只发了五十万左右的瓷砖,还欠我们十几万瓷砖没有发货。
自从上次你们把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发给我们的瓷砖给扣押了之后,刘晓伟就一直联系我,向我要三十万元,说给他们三十万,就把我之前写的授权书还给我。
公安查扣瓷砖的这件事就不关我的事情了,他们公司就会把我撇出来,以后再有什么事情就由他们公司处理,与我没有关系。
那段时间,刘晓伟三天两头的打电话管我要钱,刚开始要三十万,见我不给,就改成了二十五万,最后又变成了二十万。
我没有那么多钱,就没有给他们。
我跟刘晓伟谈的这批瓷砖生意,我没有提成,刘晓伟这边的情况我不知道。
刘晓伟的微信昵称是“刘晓伟×××39”,微信号是×××9. (侦查人员出示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高飞授权给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的“马可玻罗”牌瓷砖的商标标识委托了专门的司法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与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第13219321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构成相同)我看过了,我没有异议。
刘晓伟让我签订授权协议书的时候,没问过我资质情况,授权协议书是他提供的,我就是签字,他就是说签订了授权协议书他就能安排生产了,别的也没问。
于2019年12月26日的供述:2019年6月份,刘晓伟来我那个工地推销瓷砖我们才认识的。
“马可玻罗”瓷砖买卖合同是2019年6、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签订完合同之后,我就只看到刘晓伟给我发过九车瓷砖,但是里面是不是“马可玻罗”瓷砖我就不知道了,因为我没有看到车里面的货。
“马可玻罗”瓷砖授权协议书是刘晓伟给我的,刘晓伟跑到我们那个工地上让我签的。
当时刘晓伟拿着好几份打印好的授权协议书找到我,告诉我只要我在上面签字,才能给我们生产瓷砖,我没在意按照刘晓伟要求签上了,刘晓伟还要了我一份身份证复印件,我也给他了。
我跟刘晓伟之前不认识,我最先认识的是刘晓伟的老婆,她说自己叫“主琳”,具体姓名我也不知道。
去年高某也是有个工地需要瓷砖,我到山东采购瓷砖时在山东“朗宇”陶瓷有限公司认识的“主琳”(主琳看起来有三十一二岁,一米六二左右的身高,不胖不瘦,短发,穿着时髦,不戴眼镜,她是我微信好友,我给备注的“A主琳”)。
当时主琳给我介绍了一款“东鹏峋彩”的瓷砖,我当时买的这个,具体这个牌子名称怎么写我记不清楚了。
“主琳”说这个牌子是他们公司自己注册的牌子,当时那个瓷砖比其他人瓷砖便宜一毛钱,质量还不错。
有了那次合作之后,我觉得这个女的卖的瓷砖比较好,到了今年我们工程又要瓷砖,于是我就电话联系了“主琳”。
后来我就发了我现在工程的位置给了她,到了今年夏天,主琳就跟刘晓伟一起开着一辆本田越野车到了我工程那里,主琳说刘晓伟是她老公,主琳说他老公在别的厂卖瓷砖。
从那之后我才认识刘晓伟,然后加了他微信。
当时主琳跟刘晓伟到我工地之后我接待了他们,我当时跟他们谈的时候我提出来还想要上次那种“东鹏峋彩”瓷砖,主琳说这个牌子的瓷砖他们厂子已经不敢做了。
我当时还奇怪,问他们既然是自己公司注册品牌,为什么不敢做了?
主琳说即便是注册品牌,他们老板也不敢做了。
他说他们厂子有一百多个品牌的瓷砖,问我想要什么牌子的。
当时刘晓伟推荐一款“冠军圣典”的牌子,我说我没听说过这个牌子。
然后我跟他们说我想要马可波罗瓷砖,问他们有没有这个牌子,他们说有,什么牌子的都有。
我还跟他们谈的价格。
刚开始商定价格是一块砖4.1元左右,这个价格里面包含增值税和运输费等费用,增值税是按照十三个点来算。
我们那次在工地基本上就把买卖谈妥了。
谈好之后他们两口子就回去了。
然后他们给我打的对公账号,对公账户是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
之后我就通过华轩公司给这个对公账号打了五万元定金。
我打了定金五天之后,刘晓伟、主琳开车又来了我的工地。
这次来的时候,他们说临沂查环保很严,很多工厂都关闭了,我们要的瓷砖只有沂水还能生产,所以之前定的价格太低了,要重新商定价格。
于是我们又重新谈了价格,就是最后的4.34元一块,包含的增值税依然是十三个点,运输费等费用也包含在价格里面。
那次他们还说临沂环保查得紧,马上就要查他们厂子了,厂子生产比较紧张,让我赶紧跟他们签协议,安排生产。
当时他们拿出来一份授权协议书让我签字,我当时还比较奇怪生产瓷砖怎么还要签授权协议,他们说这是他们厂子的规定,我给他们签了协议之后就可以给我安排生产了。
最后我就把协议按照他们的要求签好交给他们了。
关于协议书的内容我就简单看了一下,大体内容就是书面协议书。
签字的时候刘晓伟让我把“马可玻罗瓷砖”这几个字写上,因为我文化水平低,不会写那几个字,于是刘晓伟就把字写出来让我照着写上去。
当时刘晓伟还让我把“甲方提供纸箱”这几个字写上去,那时候我就是不写,刘晓伟跟我说反正纸箱不是我生产的,我就是签个字就行了,这是按照厂子规矩办的。
听了他的话之后我就把字写上了。
上面的授权日期也是刘晓伟跟我说了之后我写上去的,这个日期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也不清楚。
(授权协议书上盖章情况)我签字之后刘晓伟让我盖章,我当时不同意,问刘晓伟都签字摁手印了,定金也打给他们了,为什么还要盖章,刘晓伟说这是个程序,于是我就去工地资料室盖章了。
因为我们资料室平时著资料很多,经常用章,所以有华轩公司公章,这个章怎么来的我不知道,但是公章在办公室桌子上,我就自己盖上了。
(马可玻罗瓷砖)当时刘晓伟给我推荐的“马可玻罗”和“冠军圣典”,因为我没听说过冠军圣典,就要了马可玻罗。
这个商标是刘晓伟他们自己弄的,后来他排好版之后就把图片发给了我,我跟他们说要跟真的一样,刘晓伟说不能一样,然后说他的那个商标上有点跟真的“马可波罗”不一样,我记得他当时在商标拐角有点差别,就是一个拐角朝上一个朝下,具体我也说不上来。
我就同意了他的那个排版。
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这个税金就是增值税,具体计算我也不会,就是十三个点。
这个增值税的计算是由我们专业会计来算,就是正规计算方式,很专业的我也说不清楚。
我们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这个增值税发票开的时候好开。
我们收到了九车瓷砖,都是“马可玻罗”牌瓷砖。
数量就是我们工地会计那里统计的数量,我来投案的时候特意去会计那里问了一下,大体情况是这样:2019年7月7日收到一车1950箱;
7月10日收到2车,分别是1950箱、1950箱;
7月12日收到四车,分别是1458箱、1561箱、1564箱、1461箱;
7月23日收到两车,分别是1561箱、1556箱,最后一车少两箱。
都是“马可玻罗”牌,都发到沭阳传智学院工地。
上次我说没有收到“马可玻罗”瓷砖,是因为我来投案之前,刘晓伟联系我让我跟你们说没有收到“马可玻罗”瓷砖,让我说收到的瓷砖都是“新饰界”牌子。
他说给我发的那些瓷砖都让我们工地用完了,工地上现在又没有瓷砖,只要我说没有收到“马可玻罗”瓷砖公安机关就不会把我怎样。
他就是想让我不要把他牵扯进来。
刘晓伟给我看“马可玻罗”瓷砖商标排版的时候,我以为跟上次那个“东鹏峋彩”一样是他们一个注册商标的品牌。
上次买瓷砖没出现问题,我想这次也没事。
当时授权协议书我也不是很清楚,刘晓伟让我签字我就签了。
我采购的这批瓷砖我没有报酬,工地是我们自己的。
刘晓伟有什么报酬我不清楚。
我们购买瓷砖用的包装纸箱,我后来问刘晓伟的时候他说纸箱是他们厂子的,具体哪里的我不知道。
刚开始我是想找主琳合作的,但是他给我介绍了刘晓伟,然后我就跟刘晓伟合作了。
主琳就是介绍了一下,陪着刘晓伟去了我们工地三次。
签订授权协议书的时候主琳都在场。
当时在工地谈的时候我就给刘晓伟他们看了样品瓷砖,是带花纹的东鹏墙砖,走的时候刘晓伟带走了一块。
瓷砖外包装我们没有给刘晓伟提供,那个商标设计是他们自己做的,我们没参与。
从你们查扣“马可玻罗”瓷砖之后,刘晓伟就打电话联系我,让我出三十万给他们公司处理这个事情,如果不出三十万就把我的授权协议书交给公安机关,前后打了接近一百个电话。
还有就是你们查扣那接近二十万的瓷砖之后,刘晓伟还联系我让我打款,说给我们发货。
第二天我就安排会计打钱了,等我们把全部货款打完之后才知道沂水这边公安已经把他们的货查扣了。
到现在钱也没有退还给我们。
我向他们索要货款,他们根本不给。
到今年十一月份,刘晓伟还给我打电话说如果不给钱就把授权协议书交给公安,说那是“最后通牒”。
(2)被告人刘晓伟的供述 于2019年11月20日的供述:我是2016年7、8月份去的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是该公司业务员,平时负责联系客户,向其推销公司产品。
我没有基本工资,就是按照提成,每个月工资不一定。
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在临沂罗庄有公司产品展厅,我们业务员就在那里上班,我们公司制度规定我们每个月必须出差5-10天,我们去全国各地建材市场跑,跟客户建立联系。
我们业务员可以根据客户要求跟领导申请一下价格,最后还是得领导决定价格,价格定下来的时候如果客户同意这个价格就会跟我们下订单,我们再把订单报给排计划的人,公司再根据生产计划生产产品,下订单的7-10天内给客户发货。
我们公司老板是赵怀阳,销售主管是刘涛,都是罗庄人,安排生产计划员是张作庆,别的我不怎么打交道。
(侦查人员向其出示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发货通知单)这个江苏高飞业务是我联系的。
高飞是江苏宝应县的。
2019年6月份我跟高飞通过微信联系的,忘记什么时候添加微信好友了,我作为公司业务员经常在朋友圈发公司产品,江苏高飞就通过微信联系我,他先问我公司产品质量怎么样,我就说很好,接着问我这种颜色的瓷砖可以做吧,然后给我发了一块样本,我接着去公司里面产品工艺室让他们看看能不能做,经过工艺室调试后说可以做,我就和高飞沟通并通过手机联系初步定好价格,我们公司要求高飞给我们一份授权协议书,当时高飞通过微信给我发了个位置,我就自己开车导航去了江苏宝应县。
到了之后我们在一个饭店碰面,高飞给了我一份授权书,授权我们公司给他生产“马可玻罗瓷砖”外包装纸箱,我就拿着授权书和高飞通过微信发给我“马可玻罗瓷砖”的包装图案回公司。
高飞在我们公司订的“马可玻罗瓷砖”我不清楚干什么用,应该是工地上用吧。
(侦查人员向其出示授权书)这个授权书是高飞给我的,上面有他当场的签名和摁的指纹,授权书上有“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授权我们公司生产“马可玻罗瓷砖”的外包装纸箱,授权书上都有协议,我们公司按照高飞提供的“马可玻罗”外包装图案给他生产、提供外包装纸箱。
(侦查人员向其出示产品入库序时薄)这些就是高飞下的“马可玻罗瓷砖”生产订单,我们公司一共给高飞生产了19146箱瓷砖,一箱是8片瓷砖。
我和高飞的合同没有履行完,还没有发完货就被你们扣押了。
我和高飞定的价格是一片瓷砖4.34元,这个价格包括运输费、装车费、外包装费用、开发票的税点等等。
当时我拿着拟定好的合同去江苏宝应县找高飞签字,我到了之后跟高飞在一饭店碰面,高飞给我一个授权书,授权我们公司给他生产“马可玻罗瓷砖”外包装,他把“马可玻罗瓷砖”外包装图案和授权书给我后,我就回公司找我领导刘涛,把授权书和外包装图案给刘涛看了看,然后他同意生产,再找到公司里的殷某,殷某再找到和我们公司有合作的纸箱包装生产厂生产。
殷某在公司主要负责纸箱包装,主要和纸箱生产厂联系业务,客户需要纸箱包装他就负责联系。
高飞还让我给他买过小地砖,因为我们公司不生产小地砖,我们就通过建材市场给他买了3000箱左右小地砖,他通过我们公司账户打的货款,这样可以开我们公司发票。
于2019年12月26日供述:我是跑瓷砖销售业务的,所以我的微信里面就加了很多有工程或者瓷砖等有关的好友。
高飞也是我加的一个好友,加了好友之后,我就跟高飞简单的聊了几句,我跟高飞说了我是卖瓷砖的,高飞说他有工地,建设过程中需要用瓷砖,然后就给我发了工地的位置,让我去工地谈谈。
我接到位置之后就自己开着去了高飞的工地。
那个工地在江苏省沭阳县,是在建设一个学院校,叫什么名字的学校我想不清楚了。
其余的问题我们就是在工地上的时候谈的。
当时我根据高飞给我的位置到了江苏省沭阳县的那个工地之后,是高飞接待的我。
我在工地的时候,高飞就给我看了他们工地建设过程中使用的一种白颜色的墙砖,就问我那种墙砖我们公司能够生产吗。
我看了一下墙砖的样式之后,并不能确定那个瓷砖是否能够生产出来,然后我就把那块瓷砖带回了临沂。
后来让公司的生产部门调试了一下颜色之后,确定能够做出那种瓷砖来,然后才给高飞回复的结果。
虽然当时我不能确定能不能生产,在工地上的时候我就跟高飞谈了一下瓷砖的价格。
当时我们就把瓷砖的价格确定下来了,就是一块瓷砖4.34元,这4.34元里面包含瓷砖的价格、税金、运费、装车费等的费用。
在工地上谈好价格之后,我们带着瓷砖就回到了临沂。
我回到临沂之后,高飞又给我寄了一个瓷砖包装的纸箱,当时那个纸箱子就是“马可波罗”牌的墙砖的外包装箱,高飞跟我就要纸箱子的那种类似包装的样式的,但是要求对纸箱子上面的改动要小。
我收到瓷砖的外包装之后,就对我们的经理刘涛说了这件事情。
刘涛就让我按照客户的要求去设计了。
我按照纸箱子上的那个样式找了一个专门设计这种商标的地方就做出了一个“马可玻罗”品牌样式的纸箱子,这个样式的纸箱子跟原版的纸箱上的商标只有一点差别,就是把原来的那个波浪的“波”改成了玻璃的“玻”。
我拿到这个设计方案之后,就把方案发给了高飞和我们的经理刘涛,高飞觉得可以,刘涛也同意这个设计,于是最后这个纸箱的外包装的样式就定下来了。
后来我按照公司的流程准备了一个授权协议书和这个外包装商标的设计排版,然后去了江苏,当面找高飞签的字,签字的时候我是去的高飞所在的那个工地,就在他的办公室,高飞签字按的指印。
签完字之后,高飞去盖得章,那个章就是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
后来我们双方之间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是怎么送到高飞手里的我已经记不清楚了。
我们双方的手续都签完了之后,我就把生产计划报给了我们公司,然后公司就安排生产了。
生产之前,我就联系了高飞给我们公司的账户上打款,等货款到了之后,我们公司才开始生产,产品生产好了之后,我们就会联系客户,然后就会装车发给客户。
那个授权协议书有三张纸,一张是授权协议书的正文,一张是“马可玻罗”牌瓷砖的商标样式图,还有一张是高飞的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协议书的正文中,甲方是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是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
授权的内容是甲方授权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在临沂地区生产,全国地区销售“马可玻罗”瓷砖,授权的时间为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10月10日。
当时授权协议书上需要填写的内容是由高飞亲手写上去的,指印也是高飞亲自按上的。
授权协议书上甲方的盖章是当时高飞签完字之后,然后去盖的章。
签订这种授权协议书是我们公司的正常程序。
我们公司生产瓷砖都要授权。
我们公司有自己品牌的瓷砖,很多品牌。
我们公司生产那些瓷砖不需要授权,因为是生产自己品牌。
我不知道我们涉及的“马可玻罗”牌商标的瓷砖是不是高飞的品牌,但是高飞给我的那套瓷砖的外包装就是“马可波罗”牌的瓷砖。
高飞给我的那套“马可波罗”牌的瓷砖与我们设计的“马可玻罗”牌商标是不一样的。
他给的是带波浪的“波”的包装,我们设计的是玻璃的“玻”,这个设计是经过高飞同意的。
高飞不是瓷砖生产商,他不生产瓷砖。
(侦查人员出示商标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已经委托司法机构对你们生产的“马可玻罗”牌瓷砖的商标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你们所使用的“马可玻罗”牌瓷砖的商标标识与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的第13219321号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构成相同。
)我看了,我没有异议。
我们在要求高飞签订授权协议书的时候,没有核实他的授权资质。
我们将“马可波罗”商标中的“波”改成玻璃的“玻”,其他的地方不改是因为客户要求差别要小,所以我们就改动了那一点的地方。
我听说过“马可波罗”这个品牌,但是这个品牌怎么样我不清楚。
我卖瓷砖三四年了,一年的销售额大约是二三百万元。
那个买卖合同的甲方是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是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
合同上甲方向我们公司购买瓷砖400000片,产品的名称是“93308”,规格是300*600,价格是4.34元/片,颜色是白色,总金额是1736000。
合同规定到货的日期是,2019年12月30日前货物全部到场。
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没有全部到货,甲方已经给我们打了大约有七十多万,目前给对方发的货大约是五十多万的货,还有一部分货没有发,让你们公安机关给扣押了。
我给高飞就只是发的“马可玻罗”牌的瓷砖,没有给高飞发过其他牌子的瓷砖。
(根据公安调取的公司出库清单显示给高飞发过其他品牌的瓷砖)我跟高飞那边签订的协议上就是发“马可玻罗”牌的瓷砖,价格就是按照4.34元一块算的,所以我就在我们公司给高飞开了一个账户。
因为高飞要的瓷砖的价格比我们公司的成本价格要低很多,也就是说我卖给高飞的瓷砖里面还有很大的差价,但是这部分钱已经全部打入了我们公司的账户上了,为了得到这笔钱,于是我就用其他客户的够的货来抵消发货的数量。
这样其他的客户打款的时候只需要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就行了,我在公司安排发货的时候直接走高飞的账户就行了。
这样我就把那部分差价的钱拿到了,我们公司也没少收钱,我也获得了差价。
给高飞这边的瓷砖也是按照合同上约定的牌子和价格发的。
除了差价之外,我们公司还给我返点。
我通过高飞的账户发出去的货的成本大约是每块2.7元至2.8元。
公司会按照我的总体销售金额给我返点,返点的比率在1%至3%之间,这个比率要按照卖出去的产品的品牌来确定。
这次我卖的马可玻罗的瓷砖的返点比率是2%。
我跟高飞确定的价格是4.34元,我给公司的成本是2.7元至2.8元,差价是1.54元至1.64元,这些差价再除去运费、税金和装车费,我这次总共赚的差价总额在十万元左右。
这些钱都在我自己这里,没有分给其他人。
这次生意中,公司的返点一直还没有给我,不包括在这十万元之内。
我赚取差价的事情我并没有跟其他人说过,我也没有跟公司说过,高飞这方我也没有说过。
我们在签订的合同中产品名称“93308”代表的是瓷砖的编号,代表的就是“马可玻罗”牌的瓷砖。
其他品牌的瓷砖并不在这里面。
我记不清楚已经发了多少“马可玻罗”牌的瓷砖了。
我记得我还发过“新饰界”、“冠军圣典”等牌子,其他品牌的瓷砖发了四五千箱子,其他品牌的瓷砖是都是单独发的,不是跟马可玻罗瓷砖一块。
其他的瓷砖我都发给其他的客户了,有上海的、江苏的等,具体的我已经记不清了,联系方式都在我的手机里面,那个手机让我丢了。
一般都是客户给我报计划之后,我就把计划报到公司里面,生产出来之后我就联系客户给他们发货。
发货的时候有时候我联系车辆,有时候是客户自己联系车,运费都是货到付款的。
我都是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收款,我的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是×××39,昵称是“刘晓伟”;
我还有一个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是1651145666,昵称忘了。
支付宝绑定的手机号是×××39。
银行的卡是民生银行,卡号我忘了。
我们使用“马可玻罗”牌瓷砖包装箱具体哪里生产的我不清楚,是我们公司联系的,印制数量我也不清楚。
于2019年12月27日供述:(设计“马可玻罗”瓷砖商标情况)当时高飞跟我谈好之后我就跟刘涛说了我在江苏那边谈了一个工地,工地上需要砖。
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就是跟刘涛大体说了一下客户要求,说客户要“马可波罗”牌墙砖,要求把包装改动一下,改动要小,跟原来包装要看着差不多。
跟刘涛汇报完之后刘涛同意了我就安排设计外包装用商标标识了。
商标设计好之后我就把原来“马可波罗”的外包装箱子和我们设计“马可玻罗”商标的排版用微信发给刘涛看,刘涛看了就同意了,然后我又把我们设计好的商标的排版发给了高飞,高飞也同意了,最后我们就按照这个商标进行生产。
当时不直接用原包装是因为客户高飞要变动一下商标,我们就变动了。
我们不知道用“马可玻罗”瓷砖品牌可能违法。
我改完这个商标之后,给刘涛看了,他说我改出来的那个样式中logo有风险。
我跟刘涛说我们写一份授权协议书,然后让客户签字,就算以后出了事情也不会牵连到我们。
刘涛听了我建议后就同意了我说的方式。
他还让我把所有授权协议都完善好,让客户摁好手印,然后让印制纸箱的厂子保密,等货都交完之后,就把厂子里所有“马可玻罗”牌瓷砖箱子都清理干净,然后我们大家都保密,这个事情不让外人知道。
“马可玻罗”牌商标不是我们厂子商标,我们知道生产“马可玻罗”瓷砖有风险,比较敏感,就想保密。
(问:让客户签订授权协议及该协议保密原因)(语气结巴)就是为了降低风险,我们保密就是我们的一种“职业病”。
于2019年12月31日供述:去江苏跟高飞谈的时候是跟我老婆主林一起去的,但是开的我父亲的一辆本田crv越野车。
主林之前也在陶瓷公司跑业务,也是卖瓷砖的,她之前在临沂“朗宇”陶瓷有限公司上班,现在在家看孩子。
我记得自己去江苏两趟,每次都是跟主林一起去。
第一次去的时候我们直接到了高飞所在工地,第一次跟高飞见面就将购买瓷砖的事情谈的差不多了,价格定的4.34元一块。
第二次去江苏就是跟高飞签订授权协议书和买卖合同。
当时我带着打印好的授权协议书,授权协议书第一页是协议内容,第二页是一个“马可玻罗”瓷砖商标排版的加工协议。
这两个我都让高飞签字按手印了。
这协议内容是我们厂子给拟定的,厂子有这样的版本,我就采用了。
当时在协议上写的是甲方提供纸箱,实际上纸箱是我们厂子提供,我们厂子有合作的纸箱厂,我们提供设计版之后,让纸箱厂给生产的。
我记得是高飞这边给我们提供了原版“马可波罗”瓷砖包装箱子,我们拿到纸箱子之后按照纸箱子上的商标设计的马可玻罗纸箱,在商标排版好之后我让刘涛和高飞都看过,刘涛同意设计的样式,当时我是给刘涛用微信发过去的,刘涛说有风险,最后也同意了。
我发给高飞看这个商标,给他看的时候我还跟高飞说了这个商标与原版的商标的差别,原来的“波”被换成了“玻”。
高飞看过之后就同意了这个版本。
因为客户要求少改动,所以就改了其中一个字。
授权协议书我公司有一份。
(合同中税金问题)我们定的税金就是增值税,按照13%的标准计算,我们的计算方式拉多少钱的货就开多少钱发票,按照销售金额计算。
最后一次货款大约八九万元,时间是在公安扣押了我们那些马可玻罗瓷砖之后我打电话给高飞要的,当时我领导跟我说不管用什么方式,让我联系客户,让客户把货款打到我们公司,于是我就联系高飞跟他说要给他发货,让他打款,然后高飞就把钱打到我们公司账户。
我们公司用高飞账户把一些其他品牌瓷砖发给了其他客户这件事高飞不知道,这些货是我自己发出去的。
这些客户联系方式在我手机上,其中有蓝鑫辉,上海的客户。
其他记不清了。
我的客户资料都在我们公司里,你们可以直接去公司调资料。
我跟高飞做这次生意,高飞没有好处。
(3)被告人刘涛的供述 于2019年11月21日供述:我是,主要负责公司销售工作,维护厂商关系,维持正常销售工作。
公司业务员管理工作主要是安排好业务员出差,一个月给他们安排出差7-10天,和贴牌商搞好关系,招揽客户,统筹协调生产和售后工作,监督厂子产品的研发,掌控销售思路。
刘晓伟是我们公司业务员,江苏高飞的业务是我们公司的。
2019年6月底,我们公司业务员刘晓伟和我说联系了一个工地用瓷砖业务,工地用量不少,我就问他客户准备用自己牌子还是用公司牌子,刘晓伟就说客户有自己牌子,我就说那客户必须拿来授权书咱们才可以给他生产。
刘晓伟说客户的牌子是“马可玻罗瓷砖”,我就和刘晓伟说让客户给公司授权书,除了生产产品之外一切责任都让公司承担,只要客户给授权书就给生产。
销售部给刘晓伟打印出一份授权协议书,授权协议书上“马可玻罗瓷砖”的外包装图案是客户高飞给提供的,授权协议书打印出来后,刘晓伟和我商量着先给盖上公司公章给他邮过去,等签完字再给邮回来,我说咱得看到本人让本人签字,刘晓伟就开车去找高飞签订授权协议书,高飞签完后我们就按照客户要求生产产品。
销售价是业务员和客户自己协商,我这边出厂价就是一片瓷砖2.7元,剩下的运费、装车费、开发票税点等费用由业务员和客户商量,我从销售部内勤那里打印出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上产品名称“99308”和发货通知单的产品名称一样,所以我知道刘晓伟和高飞协商价格是每片4.34元.我们公司出厂价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业务员从我们厂拿的价格就是这些,至于高出2.7元的那些就是业务员和客户之间的事情了,因为牵扯运费、装卸费、发票税点等费用,这些费用就是他们自己定,跟公司没关系,说白了我们公司就是挣2.7元减去成本价那个利润。
还有我们公司不允许业务员吃差价。
买卖合同上高飞定了40万片“马可玻罗瓷砖”,共5万箱,但是这是个大概数量,实际以产品入库单和出库单为准。
(侦查人员向其出示产品入库序时簿和销售出库序时簿)根据这两份表,我们一共给高飞生产马可玻罗瓷砖19146箱,一箱8片,一共卖给高飞15013箱。
(公安扣押瓷砖3984箱,销售数量加上扣押数量和生产数量不一致问题)这种情况一般是有破损或者入库登记员给登记错了,实际以上车装货为准。
马可玻罗瓷砖外包装纸箱是高飞授权给我们公司后,高飞提供马可玻罗瓷砖外包装,我们找到有合作关系的“繁盛”纸箱厂给生产的纸箱,纸箱费用是高飞的,一块算到货款4.34元里面。
繁盛纸箱厂在罗庄区××庄街道,老板我不清楚。
殷某负责我们公司纸箱包装具体业务。
公司生产由我决定,因为公司产品价格固定,谁也改不了,只要公司业务员和客户谈好订单,授权给我们公司后符合我们公司的工作流程,我同意后业务员就报订单给张作庆,张作庆按照订单安排生产计划生产产品。
我知道“马可波罗”这个品牌,当时没有核实高飞签署的授权协议书及加工协议上的商标是因为当时疏忽了,没有考虑这方面,说实话我只听过“马可波罗”这个品牌,但是真正实体我没见过,真正商标图案及logo我没见过,所以没想着去核实。
我没问高飞要注册商标证及相关续展等手续,实际上我们也没有硬性规定必须有才能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光以为有就提供,没有也无所谓。
我们公司业务中贴牌业务和我们自主品牌业务基本上一半一半,有贴牌业务时,我们会让需要贴牌当事人给我们提供授权协议书和商标证书,基本上大部分都会提供给我们。
于2020年3月20日供述:我们公司叫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公司业务员的办公地点在临沂市罗庄区,我们公司的生产厂在临沂市沂水县××镇。
我们公司大约是2016年注册成立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某。
陈某只是我们公司注册时候的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的监管和一些杂事,公司的实际老板是赵怀阳。
赵怀阳在临沂还有一个陶瓷加工公司,那个比较早,叫“临沂东宇陶瓷有限公司”,这个厂子算是老厂子了。
我是我们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销售这块的业务。
我平时的工作就是负责所有与销售有关的工作,比如跟一下大的工地客户谈业务、公司的公户处理等业务。
有的时候下面的业务员谈的业务需要申请价格的优惠的,需要跟我汇报,我同意了之后才能生产。
刘晓伟是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刚成立的时候招聘的业务员,他在我们公司主要就是负责瓷砖的销售业务,算是我手下的一个业务员。
我们公司销售的“马可玻罗”牌瓷砖不是我们公司的品牌。
这个是刘晓伟跟江苏的一个叫高飞的人谈的业务,是给江苏一个工地上生产的,我们有那个叫高飞的人的授权书,然后我们就给他们生产了这些“马可玻罗”牌瓷砖。
我作为公司的销售经理,刚开始的时候刘晓伟跟我说他谈了一个大的订单,是江苏一个工地上的,要的瓷砖的数量很大,要货的人叫高飞。
他们那个工地指定要的品牌就是“马可波罗”牌的瓷砖。
我干瓷砖生意这么多年,知道“马可波罗”瓷砖是正规的品牌,我们公司没有这个品牌的生产经营许可是不能生产这个品牌的瓷砖的。
后来刘晓伟又跟我沟通了很多次,他说那个工地要的量很大,他的业绩就靠这个工地了。
我当时听了他的想法之后还是觉得不行,因为我知道现在瓷砖品牌管的还是很严格的,有很多企业因为生产授权的问题出事的。
后来刘晓伟就跟我说那个要砖的工地可以提供授权,并且刘晓伟还说要砖的高飞是“马可波罗”在当地的经销商,在当地关系很硬,与马可波罗公司的关系都很好,让我放心。
我记得这是刘晓伟第一次跟我谈的时候说的。
因为刘晓伟跟我说了有关的情况,我心里就有点放心了,但是还是没有立即同意。
后来刘晓伟又跟我说了好几次,但是我就是觉得这个商标有风险,不能给他生产。
后来刘晓伟又跟我提议修改商标的标识等,我还是没有立即同意,我就是觉得这里面的商标是有问题的。
后来刘晓伟让我拖急眼了,他最后跟我说只要我同意这批订单,订货的工地可以出任何正规授权手续。
刘晓伟说对方都是经销商了,我们还怕什么,最后我也是让刘晓伟催的急眼了,就同意了他的提议。
就同意让公司给刘晓伟生产那些瓷砖了。
当时刘晓伟跟我说江苏那个要货的经销商可以给我们任何授权手续,我就相信了他,我当时跟刘晓伟说的是不管他用什么手段,哪怕是偷还是抢,都得把授权的手续拿来,后来刘晓伟也拿来了高飞给他的授权生产手续,但是他自己心里有鬼,觉得不放心,就改了商标的标识。
刘晓伟是否跟客户商量这个商标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当时刘晓伟跟我反复的谈这个事情,我不放心,就是让他要授权,为此刘晓伟还特地跑到江苏去找高飞签订的授权。
但是这个授权是高飞跟刘晓伟签订的,高飞是那个工地的人,不是经销商。
没有经销商授权,这是不行的。
我们需要跟经销商签订授权才行。
这个也是我后来才知道的,因为当时刘晓伟急着生产,就给我撒谎说高飞是经销商,我就让他跟高飞签订的授权。
这个授权协议是我们公司的通用文书,我们公司有现成的文书。
当时刘晓伟通过微信发过这个授权协议的草稿给我看过,那个协议的草稿上表达的大体意思是对方授权我们生产瓷砖,对方提供包装用的纸箱,我们只负责瓷砖的生产,如果后期因为商标出现法律问题,责任与我们厂子无关。
我当时看了这个协议草稿,也同意了刘晓伟的提议。
修改后的“马可玻罗”瓷砖商标刘晓伟通过微信给我看过,也就是他跟我说授权的时候看的。
我当时看了他的这个商标的设计,跟原来商标的样式基本上是一样的,就是改变了其中的一个字,就是把“波”字改成了“玻”,我记得当时那个波浪的波的三点水有些连笔,跟改了之后的玻很像。
我看个商标之后觉得还是不同意,觉得还是有风险,我还是让刘晓伟跟江苏那边要授权,必须把所有的授权都写好。
我记得当时我还让他除了把授权写好之外,微信跟刘晓伟说纸箱子也要用完就从厂子里面拉走,厂子里面绝对不能留下那样的纸箱,还要所有人都对这个事情保密。
保密是因为我觉得刘晓伟修改商标生产马可波罗瓷砖的这件事有风险,怕被人知道。
当时我是这么考虑的,当时就想打了擦边球,但是我还是怕被人知道,最后还是否定了刘晓伟的建议,也没落实。
当时刘晓伟跟我说只要我们厂子生产这批瓷砖,客户可以给我们提供我们需要的所有手续。
当时刘晓伟跟我说的江苏的客户是马可波罗瓷砖的经销商,我觉得由他们提供手续很正常的,于是我就放松了警惕,就同意了刘晓伟的订单生产。
我认为客户既然能够提供我们生产需要的手续,那么应该就是正规的经销商。
可能是刘晓伟理解错了我的意思,最后用的还是修改的那个商标。
从开始有这个业务到最后我同意生产,刘晓伟反复找过我很多次,他跟我提过好几个生产方案,有的是授权,有的是修改商标标识,还有的是加价防止风险等方式,我都因为怕最后造出来的是假冒的品牌,不敢答应刘晓伟。
最后刘晓伟说客户可以提供所有授权手续,我才最终同意的,也是用修改的商标的纸箱包装的。
不过这次的事情出了之后,我才听别人说刘晓伟当时也想找其他的瓷砖生产厂加工这批瓷砖来,因为其他的厂子都害怕商标授权出问题,都没有跟他合作。
我还听说有的厂子要求刘晓伟先提供五十万的预付款才同意跟他合作。
但是这个事最后刘晓伟都没有谈成,还是在我们厂子里生产的。
我们厂子生产这批瓷砖,给业务员的出厂价就是2.7元/片,刘晓伟跟江苏的高飞签订的合同是4.34元/片。
我们跟客户签订的合同上就是写的4.34元/片,当时刘晓伟说这是客户要求定的价格。
我们做生意的都知道,很多客户会有自己的利润来源,我们也不好多问,就默认了客户的价格要求,签订的合同。
这个差价里面有业务员需要支付的税点和运费等费用,这个费用怎么支配是业务员自己的事情,反正我们就是按照2.7元/片的价格计算的货值,其余的事情都是刘晓伟的事情了。
客户是按照4.34元/片的价格给公司打款的,关于比2.7元/片高出的货款,刘晓伟让客户按照4.34元/片的价格购买的这批瓷砖,客户确实也是给我们公司按照合同价格打的款,但是刘晓伟是按照2.7元/片的价格从我们公司拿货。
除去这些货款之外,剩余的利润就是刘晓伟自己的了。
但是这个钱他还不想让我们公司知道,他就用高飞的名字在我们公司给其他客户要砖,来顶替这些多余的货款。
这些要砖的客户打款的时候就直接打到刘晓伟私人的账户上,这样一笔一笔的就把多余的货款清平了。
这件事我之前也是不知道,刘晓伟也没有跟我说过,后来出了这件事情之后我才知道的。
除了这些高出的差价之外,我们公司还会按照2.7/片的销售额给刘晓伟计算销售提成,也就是说刘晓伟既拿了差价又赚了提成。
我们公司只允许业务员拿销售提成,不能拿差价。
业务员可以将运费和税费算到销售价格里面,但是不允许业务员私自拿差价。
刘晓伟拿差价的事情这个我不清楚,也没有分给我。
我们的货款是都收到了,但是最后发的那批货被你们公安给查扣了,也就是那三千多箱子瓷砖。
关于这批查扣的货款的事情我就不很清了。
刘晓伟是给我看的那个马可玻罗瓷砖商标的设计图片,谁去设计的我不清楚。
我们用的马可玻罗牌瓷砖的包装是一个叫“繁盛”的纸箱厂给我们厂子加工的,这个厂子原来的名字叫“恒润”纸箱厂。
我们之间经常有合作关系,这个厂子就是专门生产印刷纸箱子的,他们给很多厂子提供印刷纸箱子,我们厂子也经常找他们印刷。
这个纸箱厂厂址在临沂是罗庄区××庄街道,老板是个女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
他的手机号是182××××7239,这个女的是个福建人,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我从来没有跟高飞接触,都是刘晓伟跟他联系的,我也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
没有向高飞核实他是不是马可波罗品牌当地经销商是我的工作失误。
我太信任刘晓伟,没有继续核实,刘晓伟跟我说了高飞这边能提供所有手续之后我就放松了警惕,最后才造成了生产了假冒的马可玻罗牌瓷砖。
于2020年3月23日供述:在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这块,一般就是业务员谈来业务,如果没有授权等法律问题,他就直接通知销售部负责排产的人员给排产,排产之后,生产部就会按照计划生产,生产完成之后,产品会在生产部门包装入库,等产品全部入库成产完毕之后,就会通知业务员他要的货生产好了,可以出库发货了。
业务员知道产品可以发货之后就可以自由安排发货的事情了。
基本的流程就是这样的。
在生产部门生产上登记入库的时候,我们销售部门也会统计入库的数量,只不过他们统计的数量准确,我们统计的数量只是大约数,因为有时候瓷砖也会有破损之类的情况。
业务员通知销售部门排产之前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向我请示的。
只有出现问题的时候才会跟我说一声。
刘晓伟当时因为生产“马可玻罗”牌瓷砖的事情跟我说过好几次,后来他说要货的一方是“马可波罗”的经销商之后我就同意生产了,也算是排产之前给请示过。
我们老板赵怀阳有好几个陶瓷厂,他不负责具体业务,他就是负责所有厂子的管理。
比如瓷砖行业的行情问题,公司的利润问题等。
他平时不在临沂程宇陶瓷这边,我们也不经常见他。
他所有的厂子的部门基本上都有具体的负责人,都是这些人在管理具体的业务,我们老板基本上不参与具体的事情。
这次生产“马可玻罗”瓷砖的事情他之前并不知道,直到我们公司因为这个事情出了问题,他才知道的。
之前我也没有跟他说过这个事情。
像生产这次的“马可玻罗”瓷砖的事情,在我们公司算是很正常的业务了,没有必要提前跟他汇报。
也就是这次出了事情了他才关注这个问题,平时没问题的业务都是业务员跟排产的人说声就行了,我也不需要参与。
生产这块很简单,他们不管我们是怎么弄订单,他们只负责生产。
销售部这边的业务员下什么订单,他们就生产什么产品,他们无非就是负责瓷砖的具体质量,品牌这块的事情他们不管,我们让他们包什么品牌,他们就包什么品牌,品牌选择这块是我们销售部给他们报的。
我们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一个叫陈某的人,他在我们公司主要是负责全面的管理,比如机器坏了需要买零件、公司的后勤管理,生产等的监督问题,他年龄比较大了,是赵怀阳的一个叔,就是帮着管管公司,对具体的业务不熟悉,我们只会偶尔的跟他商量一下遇到的问题,平时也不跟他说很多具体的业务。
我们生产“马可玻罗”瓷砖的事情,这个销售业务是我们正常的业务,我们走正规的流程就行了,没有刻意提前跟他说过,他也不知道。
这次的业务在我看来对我们公司来说很普通,我们正常排产就行了,我们公司一天的生产数量很大。
后来因为这个事情被你们公安查了,陈某才知道的。
之前的时候,因为这个事情你们公安应该也找过他,具体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5.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 我们公司在沂水县××工业园,老板是赵怀阳,年纪四十五六七上,法定代表人是陈某,年纪六十来岁,他和赵怀阳说是亲戚,具体什么关系我没问过。
然后就是几个分管业务的经理了,有财务经理王某,安全主管张京通,销售经理刘涛,生产经理我。
目前公司工人六百来人,四个生产车间,还有质检、化验、维修等部门。
我从2017年12月份进入公司以来,公司一直在经营状态,平时就是我负责厂里生产,对外协调关系、安全之类的是张京通负责,总的还是老板赵怀阳说了算,有什么事情都是和他汇报,我们公司原来叫金海汇来,后来经营不下去了,就让老总承包过来了,改了名字叫程宇建陶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生产内墙砖(瓷砖),有好几百种牌子的瓷砖,具体我也不清楚。
我只管着生产,至于品牌种类销售那边应该清楚。
我们公司的马可玻罗瓷砖应该是今年开始生产的,具体时间我想不清楚了。
公司生产流程就是老板联系好原料之后,就进原料,然后把原料磨成浆,烘干制成粉,再用液压机压成型,成型之后再上釉,然后进窑炉烧制,完成之后就进行包装。
我们生产什么样的瓷砖完全就是根据销售部下的订单来,销售部联系好业务之后,把包装箱联系好送过来,我们根据订单给包装好就行了,先入库,销售部再根据入库单提货发货。
我听过马可波罗这个品牌,他们有自己公司,是他们自己品牌,也涉及好多建陶类的砖,在建陶行业里面属于名牌了我们公司的马可玻罗的玻是玻璃的玻,他们那个是波浪的波,属于音同字不同。
公司这种行为属于擦边球性质,有点误导消费者的意思,但是公司具体怎么运作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就管着生产,事情都是老板说了算。
我们生产的马可玻罗瓷砖上没有标识,就是光滑釉面。
就包装箱上有。
包装箱上都会贴上白色的标签,上面有编号、色号、生产日期、班组之类的,编号是瓷砖花样的编号,色号是瓷砖颜色号,班组是哪个班的工人产的。
规格是300*600的,就是30厘米×60厘米的,我记着就这一种规格,一箱子是8片。
我们厂里有自己的质检和化验部门,有自己的标准,但是这个没有权威性,如果需要都是销售部拿着砖出去找权威部门做,出具质量报告再给客户。
(2)证人陈某的证言 我是程宇建陶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平时就在厂子里收收不要的那些纸壳子等废品。
我不负责管理和生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我侄子赵怀阳,他是厂子老板,管理着厂子。
我们公司生产内瓷,也就是用来贴墙上的那种瓷砖,不是铺在地上那种瓷砖。
公司三年多之前接手的,具体时间我不清楚,我做法人代表大约是从2018年春天,具体时间记不住。
以前法人代表是谁我不知道。
公司一开始就生产内瓷,到现在为止三年多了。
反正每天开工,具体一天生产多少,一共生产了多少我也不清楚。
卖了多少钱、产品销往哪里、公司有多少设备生产、多少员工我都不清楚。
(3)证人李某的证言 我2016年10月到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财务科上班,负责产成品入库,就是车间产出的瓷砖多少拉入成品库内,我进行统计。
单位老板叫赵怀阳,他很少来,应该是前年年底左右刘某来这里平常在这里管理,他负责公司这里的全部业务。
但是他是副总,这里的经理是杨家民,但是今年5月份以后他就不在这里了。
公司办公室由沂水张京通负责,财务室由沂水王某负责,生产部由莒县陈田祥负责,成品库临沂杨建国负责,具体临沂哪里不清楚。
销售部是莒县张作庆负责,生产经理是李夫伟,不知道他是哪里的。
业务员先将样品给设计室看看能否做出,能的话就报计划给销售部,销售部下计划单,计划单让生产经理李夫伟签字后交给车间主任,车间主任根据计划单安排工人生产,生产完之后产品就进入成品库(杨建国那里),他们将数量和型号统计出来写好入库单,然后他们将入库单拿到我这里,我把型号数量输入我的电脑,我的电脑有一个办公软件叫金蝶,这个软件就是用来做公司各项报表的。
出库的话就是有来拉瓷砖的,先给业务员打电话说要货的数量和型号,业务员打电话给销售部开好发货通知单,要瓷砖的人拿着发货通知单去成品库,成品库的人就讲他要的所有的货进行装车,装好车后再拿着发货通知单上我们的财务科找葛安宁(在财务科管着销售部开单子)开销售出库单,拉货的根据出库单上的钱数给要货主让他给我们单位业务员打款,要货主打到我们单位货款后业务员让财务科查看银行收款情况,货款全部来了之后就可以拉货车走了。
刘某也在计划单上签字,他签字之后才能生产,销售经理张作庆也签字,销售经理张作庆就是安排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
我入库输入的铲平,如果是品牌的话我就输入品牌,和数量多少,每天一入库。
马可玻罗瓷砖开始入库时间我想不着了,因为产的品牌比较多,外包装纸箱上面贴着一张小白纸,上面应该有型号和生产班次、生产日期。
金蝶里面后面标注具体那个业务员报计划。
(4)证人王某的证言 2019年11月19日的证言:程宇陶瓷有限公司以前叫金海汇陶瓷,2016年2月被老板赵怀阳承包后改名,我是2016年4月份来上班,我是公司财物主管,公司所有账目都是我负责。
财务部还有四个人,刘宝昌负责出纳;
牛春润负责原料出库;
葛安宁负责开销售出库单;
以前入库是李某负责,但是他今年八月份辞职,后来王任艳负责入库。
公司老板是赵怀阳,一般不怎么来,法人是陈某,他和赵怀阳是亲戚,平时在公司后勤工作,安全主管是张京通,负责公司安全环保,销售主管是刘涛,一般不来公司。
马可玻罗瓷砖按片卖,一片价格是2.7元,一箱8片,价格是21.6元。
我从公司电脑上打印出来了产品入库序时簿,上面显示我们一共生产了19146箱瓷砖,一箱是八片。
(出示销售出库序时簿和产品入库序时簿)这是我提供的,这两张表上写着“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是销售部定的名称,我只知道刘晓伟是业务员,这批马可玻罗瓷砖是他联系的江苏沭阳一个叫高飞的客户,给高飞生产的。
(销售出库序时簿销售价格问题)一箱价格有22.8元、22元、23.6元,这些都是算上了运输费,这些都是销售部和客户协商好后,再报给老板赵怀阳,等老板同意后我们就按照这个价格给算账。
我回公司打印产品入库序时簿后才知道这批瓷砖是2019年7月6日开始生产,这一天生产2151箱,一天生产处产品后同日就得入库;
2019年7月7日生产了4批,第一批514箱、第二批624箱、第三批560箱、第四批273箱,一共生产了1971箱;
2019年7月9日生产了2批,第一批1783箱、第二批3212箱,一共生产了4995箱;
2019年7月10日生产了6批,第一批1389箱,第二批646箱,第三批879箱,第四批577箱,第五批1466箱,第六批100箱,一共生产5156箱;
2019年7月11日生产了3批,第一批530箱,第二批957箱,第三批529箱,一共2016箱;
2019年7月29日生产了4批,第一批824箱,第二批408箱,第三批518箱,第四批1206箱,一共生产2956箱。
总共生产19146箱,153168片瓷砖。
生产出来后一共卖了15013箱,每箱都是8片。
公安给扣了3984箱。
销售箱数加上扣押箱数相加和生产箱数不一致这种情况一般就是破损或者成品库入库员记错了,这种情况经常有。
这些马可玻罗瓷砖一箱成本价10.64元,我们卖21.6一箱,挣中间差价2.96元,我们一共卖了15013箱,总价是324280.8元,除去生产成本,共挣44438.48元。
我们公司不生产包装箱,一般都是销售部根据客户要求东纸箱厂定,或者客户自己带来。
马可玻罗瓷砖包装箱从哪里来销售部知道,公司销售部在罗庄的公司产品展厅那里。
公司对公账号是9160××××0144.开户银行是山东临沂罗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材市场分理处,开户名称: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
客户一旦把货款打到公司公户我们就能收到短信,相关业务员也会给我们打电话告诉我们,我们再按照销售部给我们开的发货单给他们开销售出库单,开始装货;
等客户把全部货款打到公司账户上,我们收到短信后才放车走。
证实程宇陶瓷公司出、入库序时中“MK普包假镜面-刘晓伟”为业务员刘晓伟跟江苏高飞之间马可玻罗瓷砖的业务,该瓷砖从2019年7月6日开始生产,共生产19146箱,153168片瓷砖。
销售15013箱,公安扣押3984箱。
共挣44438.48元。
2019年11月20日的证言:(向其出示王某提供明细分类账影印件)这是我提供的,是我从我财务电脑上拍了照片打印出来的。
日期那一栏是高飞与我们公司发生财务往来时间。
凭证字号代表我们当月业务比数,例如记-3就是本月第三笔业务,同时也是与高飞发生的业务,与高飞业务轮着第几笔了就用几代表。
摘要代表与高飞发生业务具体内容。
借方金额代表卖给高飞的货价格,其中还有开发票的税点钱。
贷方金额代表高飞给我们公司打的款。
余额代表着高飞给我们公司打的钱减去卖给他瓷砖的钱数,他在我们公司账上还剩的钱数。
(关于销售出库序时簿有记录15013箱,每箱8片,销售金额336836.4元,王某提供财务明细分类账上借方金额【卖给高飞的瓷砖钱】552729.35元)因为这55万多元不只是卖给他马可波罗瓷砖的钱,还有他买的其他瓷砖的钱,我又看了下明细分类账,他还买的配套地砖,冠军圣点普通、冠军圣点亚光、冠军圣点地砖等等瓷砖,所以钱数不一样,我把明细都拉出来拍照了。
马可玻罗瓷砖就是“MK普包假镜面”代表着。
销售出库序时簿上销售单价是每箱出厂价格,也就是公司卖给客户的实际销售价,片(单价)是每箱单价除以8就是每一片瓷砖单价。
销售价格不一样因为有时候会算上运费、搬运费之类。
我作为财务,从账面上看是没有卖给其他人马可玻罗瓷砖,只卖给了高飞。
账面显示一共卖给高飞336836.4元马可玻罗瓷砖,这里包含运费。
因为“MK普包假镜面”都是销售部起名,他们把单子给我们我们就照着录,我们没见过具体瓷砖。
但是从账面看,这个名字是和高飞发生业务才用,以前没用过。
2019年11月21日的证言:(向其出示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我们公司给高飞开的发票,编号分别是×××04、×××03、×××37、×××53.我是分三天开的,第一天是2019年7月14日的两张,2019年7月16日一张,2019年7月18日一张,这四张都是十万元的,税率是百分之十三,一共给高飞开了四十万发票。
发票上时间不可以改。
开具发票按照每片瓷砖4.34元开的,包含百分之十三税率。
发票上的价格是业务员和客户协调好的,业务员让我们开多少就开多少,一般都比出厂价高,中间差价就是客户的事了,可能想多报账。
不管价格多少,我们最后给客户开具的发票金额一定是和客户给我们打的货款金额一致。
发票一般就是快递或者业务员委托别人去拿。
我们公司还有三十一万发票没有给高飞开具。
2020年6月15日的证言:“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发货通知单”是我们公司销售部开出来给前来提货的司机的单据,司机拿到这个单据之后直接去我们仓库提货,单据上的数据就是司机可以提的货物及数量。
这个单据上的数据都是销售部根据我们公司入库后电脑系统的数据抄上的,数据都是当时入库时登记的,这个单据是二联单,这个红色单据是其中第二联。
因为销售部是根据入库时候的数据抄写的数量,所以提货的司机去提货的时候,实际提货量不一定跟入库数据一致。
有时候瓷砖入库后有破损,最后司机实际提走多少货,就会把发货通知书上的数量改为实际提货数量,所以你们会看到数据有涂改的情况。
虽然数据被涂改了,但是上面的数据都是准确的。
“销售出库单”就是当提货的司机拿着“发货通知单”完成实际提货之后会拿着单据去我们公司财务部开出带有单价的销售出库单,拿出这个单据需要发货员签字和财务盖章,提货的司机出大门的时候需要把这个单据给门卫,这样门卫才会让司机把货拉走。
“销售出库单”一般是不会被涂改的,但是有的业务员有时候不想让提货的人看到瓷砖实际销售价格,就会把一些价格用笔给涂掉,这样拿货的司机就不知道具体价格了,其实这个“销售出库单”上的数据跟“发货通知单”上涂改后的数据基本上都会一致的,他们的数据都是准确的。
“发货通知单”“销售出库单”与我之前提交的入库序时簿上的数据是有关系的。
我们公司生产出瓷砖之后先入库,入库的数量就是入库序时簿上的数量,也就是我们公司电脑系统内的数量。
我们发货的时候销售部会根据电脑系统的数量开出“发货通知单”,司机拿着“发货通知单”去提货,根据实际提货情况对“发货通知单”上的数据进行修改。
最后司机拿着“发货通知单”修改后的单据去财务部开出“销售出库单”,也就是说“销售出库单”上的数量是我们公司实际发出的瓷砖的数量和单价,这个单据上的数量是最准确的。
“发货通知单”上的数据都是仓库发货的实际修改。
“销售出库单”上的数据一般没有涂改的,有的时候只是销售的业务员找人改一下,但是这种情况很少。
(5)证人殷某的证言 我是2017年7、8月份去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上班的,在销售部工作,日常负责外包装纸箱联系。
公司需要瓷砖外包装纸箱的时候我就负责给联系纸箱厂生产外包装纸箱。
2019年7月份,公司业务员刘晓伟微信联系我说这边有个客户想做一个牌子外包装纸箱,因为从他那里做比较麻烦,问我能做吧,我说得需要客户给咱公司授权书才可以给客户联系纸箱厂生产外包装纸箱,刘晓伟从微信给我发了个授权协议书和一个马可玻罗瓷砖外包装图案,我一看有了授权协议书我就联系之前合作过的“繁盛”纸箱厂一个姓方的工作人员,微信跟他沟通,把马可玻罗瓷砖外包装图案发给他看看纸箱能不能生产,他们说能生产所以就定了差不多一万个纸箱。
我和繁盛纸箱订好后价格我不管,老板自己去算,我只负责定。
(出示授权书)这是刘晓伟微信发给我的授权协议书。
公司生产贴牌的时候除了客户授权书还需要注册商标证,这次是我们疏忽了,以为领导把手续都弄好了。
公司入库序时簿记录公司生产了19146箱马可玻罗瓷砖,剩下的纸箱是因为后期我又在繁盛纸箱厂定了一批马可玻罗瓷砖外包装纸箱,定了也差不多一万个。
我们公司的业务有贴牌也有自己品牌,自己品牌比较多。
公司领导管生产贴牌手续之类的,我只负责干活。
(6)证人樊致虎的证言 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就是建筑建设,我们公司跟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没有直接业务往来,但是我们公司的沭阳传智专修学院项目部跟这个公司有业务往来,这个项目负责人叫高某。
沭阳传智专修学院项目跟程宇陶瓷公司有买卖合同(只有一份买卖合同,2019年7月10日签订,但是在公司用印登记日期为2019年7月18日),但是沭阳项目部没有公章,公司合同盖章必须到总公司来盖,合同在总公司备案。
沭阳传智专修学院项目部向程宇公司采购什么我不清楚,合同上显示产品名称为“93308”,规格300×600,数量40万片,价格4.34元一片,颜色白色,总金额1736000元。
关于货款支付,我们按照合同约定,由项目部向总公司申请,然后由总公司对公账户直接价款到指定账户。
到现在为止我公司已经给对方账户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打款716392.24元(2019年7月1日付款20万,7月10日付款10万,7月12日付款20万,7月23日付款22560元,7月26日付款10万元,8月12日付款94832.24元),目前到总公司账户上的发票只有四十万。
沭阳传智专修学院项目部需要向总公司提交用款申请单,这个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然后才能到总公司财物部门审核,然后才能打款。
(7)证人高某的证言 我于2016年开始经营江苏翔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为自己公司级别比较低,在工程承包方面有一些限制,所以需要挂靠一些大的建设公司来承包项目,所以我们公司跟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
在工程项目上是我们公司自己主导。
我们现在建设的是传智专修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
这个项目是沭阳县政府的项目,跟江苏华轩公司签订的建设合同,华轩公司将这个工程建设交给我们公司,现在这边建设任务主要由我公司建设。
建设项目在建设材料方面没有很明确要求,就是这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甲方对瓷砖之类建筑材料提供几个可供选择的品牌,比如“马可波罗”瓷砖、“东鹏”瓷砖等,这些要求不会在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明。
(购买材料货款支付)因为现在已经不允许公司挂靠了,所以我们公司货款都是通过江苏华轩公司的对公账户支付,支付前我们把钱转账到华轩公司,然后向公司提交用款申请,然后华轩公司审核后打给我们指定企业账户。
我们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合同都是上交华轩公司,由他们存档。
签订合同时也是按照江苏华轩公司身份与对方签订,盖章也是用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我们从临沂程宇陶瓷公司采购过一批瓷砖,与这个公司签订了瓷砖购买合同,合同是2019年7月10日签订,我们跟他们签订合同的时候是用江苏华轩建设公司名义签订并盖华轩公司公章,这笔业务是我一个叫高飞的堂哥去谈的。
合同也是高飞跟对方谈好后由我签字。
合同显示产品名称为“93308”,规格300×600,数量40万片,价格4.34元一片,颜色白色,总金额1736000元。
93308是工厂自己起的名字。
我们现在已经收到了120088片瓷砖,货款价值521181.92元,我们给对方工厂打了716392.24元货款,还有195210.32元的货没有到位。
我们向程宇陶瓷公司要的是一种跟“马可波罗”瓷砖尺寸一样的瓷砖,外包装我没有要求,但是高飞跟我说这个瓷砖不是正规的马可波罗瓷砖,只是外包装非常接近。
这些瓷砖比真的马可波罗瓷砖便宜,由临沂程宇陶瓷公司生产。
这次批瓷砖我没见过。
购买的瓷砖都让我用在工程上了,现在都用完了。
瓷砖外包装都当建筑垃圾处理了。
(8)证人主华荣的证言 我之前跟高飞合作过,他找我买过一次瓷砖,就是300×600墙砖,是我们厂子品牌,具体品牌忘了。
我跟刘晓伟的客户都是统在一起的,我的客户刘晓伟基本都认识。
去年夏天,第一次刘晓伟找高飞的时候我跟着一起去的,当时我们开着一辆本田CRV越野车,事情是他们两个人谈的,当时刘晓伟跟高飞谈的时候我再打电话,具体情况我不是很清楚。
我就跟着刘晓伟去江苏找高飞一次,刘晓伟去找高飞几次我不知道,后来他们之间业务跟我没关系了。
(9)证人惠某的证言 我是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投诉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全权代理人。
我代理的权限是全权代表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处理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所有相关事宜,代签名案件相关文件。
我之前提交的第一份授权委托书是2019年4月份签订的,今年4月份我又重新跟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没有授权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瓷砖。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表示追究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法律责任,并要求他们进行赔偿。
(10)证人方某的证言 临沂恒润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法人代表是黄守华,我老公朱建新在厂子里算是车间主任,负责管理车间工人,我在厂里就是负责接单和发货这类工作。
因为去年临沂环保查的严,这个厂子到了去年11月份就倒闭了。
后来被我跟我老公收购了,法人代表是我老公,厂子名称改成了临沂繁盛包装有限公司。
由我跟我老公一起经营。
以前厂子没有倒闭的时候,主要跟一些陶瓷厂合作,主要是临沂东宇陶瓷有限公司、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临沂恒宇陶瓷有限公司等。
这些企业因为去年查环保,倒闭了很多。
我们公司跟临沂程宇陶瓷有限公司主要是合作包装瓷砖用的纸箱印刷。
我们厂子跟这个厂子合作很久了一般都是他们联系我们,然后给我们需要印刷的刻板,我们根据他们的要求印刷相应纸箱。
我记得2019年5、6月份跟临沂程宇陶瓷合作过,我们给他们印过一批马可玻罗牌瓷砖外包装纸箱。
当时程宇陶瓷公司业务员刘晓伟到我们厂里找我,想让我给他印刷一批瓷砖包装纸箱,当时他直接给了我印刷用的刻印模板,当时他跟我谈的时候跟我说他有授权资质,让我放心印制就行了,当时他还给我看了一下授权手续。
后来我同意给他印制那批纸箱。
纸箱用的刻板刘晓伟刻好之后直接带过去的,我们拿到刻板之后就装到机器上试印了些样板,因为颜色问题,我们把印刷好的样板拿给刘晓伟确认,等他确认好样板颜色后我们才大批印刷那批货。
当时我们就给刘晓伟印刷了一批,一共是19000多个纸箱,印刷大约用了两个小时的时间。
我们双方当时谈的价格是一个纸箱9毛钱。
印刷好只想后我就叫跑物流的车给送到刘晓伟的厂子里去了。
那个马可玻罗牌瓷砖的纸箱的商标上的字就是“马可玻罗瓷砖”,“马可”两个字底下是一个红色菱形图案,纸箱子左上角还有一个小图案,图案下面是英文字母,其他情况我就说不上来了。
(侦查人员出示“马可玻罗瓷砖”纸箱截图)是的,当时刘晓伟让我们印刷的纸箱就是这个图案的纸箱。
我跟刘晓伟谈这批纸箱的印刷的时候没有签订正式合同,我们就是口头约定的。
刘晓伟什么手续也没有给我,就是给我看了一下他的授权书。
授权书就是一张A4纸,上面内容我没注意看,就知道他有那么个文件,我当时问他那个授权是不是真的,他说是真的,是广东那边给他的授权,让我放心印刷就行了。
刘晓伟没有给我他们公司的授权。
支付费用问题,当时临沂程宇陶瓷公司直接给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我们拿到这个承兑汇票就等于拿到了现金,用的时候直接支付给其他人就行了,现在这个汇票已经让我们花出去了。
这批纸箱跟程宇陶瓷定价是9毛钱一个,我们的利润大约在五六分钱一个。
纸箱总价大约在17000元左右,我们的利润大约在1000元左右。
纸箱大约是19000多个。
我们印刷好了这批纸箱后就全部交付给临沂程宇陶瓷公司了,我们只给他们印刷过这一次,交付的时候客户的刻板我们也交付给他们了。
我对“马可波罗”瓷砖这个商标不了解,我们主要是做纸箱子的,对瓷砖那个行业品牌不太了解,一般就是客户要给我们什么刻板我们就印刷什么纸箱。
6.辨认笔录 证实2019年12月9日侦查人员组织刘晓伟从12张不同成年男性照片中对江苏客户高飞进行辨认,经辨认,7号照片为与其签订马可玻罗瓷砖授权协议书的高飞照片。
证实2020年5月9日,侦查人员组织方某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对刘晓伟进行辨认,经辨认,8号照片为找其印纸箱的刘晓伟照片。
7.视听资料 (1)高飞提供与刘晓伟之间通话录音。
(2)高飞提供与刘晓伟之间微信视频记录。
(3)侦查人员与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叶枝灿通话记录。
8.其他综合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电子档案、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3)户籍证明信。
(4)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伟、高飞、刘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被告人刘晓伟、刘涛在安排生产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刘晓伟所吃回扣并未与其他人分成,本案不是单位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
关于本案的鉴定报告,本案的鉴定报告是沂水县公安局立案后委托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依据刑事程序所作,并不是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涛行为的定性问题,被告人刘涛作为该公司的销售经理,对刘晓伟假冒注册商标一事知情,且刘晓伟曾将自行设计的“马可玻罗”排版发送给刘涛,根据书证、被告人供述等可认定其主观上系明知。
关于主从犯的问题,本案中,三人系共同犯罪,各自行为都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宜区分主从犯。
关于被告人高飞自首的问题,被告人高飞虽系自动投案,但其到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被告人刘晓伟的辩护人提出的其系坦白、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提出的其系坦白、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高飞的辩护人提出的其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刘涛、高飞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其住所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晓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告人高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被告人刘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刘晓伟缴纳的违法所得十万元,被告人刘涛缴纳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3984箱(8片/箱)“马可玻罗”牌瓷砖,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