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05执2469号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执行人: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史德忠电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史德忠。
被执行人:史德忠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史德忠电子经营部、史德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史德忠电子经营部、史德忠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617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43元,合计1631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新区赛格电子市场史德忠电子经营部、史德忠银行存款人民币1631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