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6962号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利亚州科斯塔梅耶市南海岸大道**。
法定代表人: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鑫洋,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飞,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韬,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贺晴,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被告:贺伟平,男,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乡县,被告:贺婵,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与被告袁韬、贺晴、贺伟平、贺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联斌独任审判,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撤诉。
本案受理费26618.34元,减半收取计13309.17元,由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