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915号 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单雅婧,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单雅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2020年10月14日,原告陈业正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交撤诉申请,并确定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陈业正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请求依法处理,故本案应按原告陈业正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业正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