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知民初100号之二 申请人: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美蓉,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桂庭,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谢建东,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本院在审理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谢建东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赣01知民初100号民事裁定,冻结谢建东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0年9月27日,本院冻结谢建东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62×××_1、62xxx_1;
冻结谢建东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36×××22;
冻结谢建东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20×××10。
2020年10月26日,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谢建东和解且已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宿州市涛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谢建东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账号62×××_1、62xxx_1的冻结。
二、解除对谢建东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号36×××22的冻结。
三、解除对谢建东名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20×××10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