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72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讲、郭光翠,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任xx,男,汉族,1992年4月18日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任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退还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