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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东营区亚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东营区亚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东营区亚鹏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民初513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亚鹏百货店,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商河路**新大商场门头房正门东第一间一社会信用代码×××A2F。

经营者:章鹏,男,1992年5月2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与被告东营区亚鹏百货店(以下简称亚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鹏百货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亚鹏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罗伊公司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第11269861号“”、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亚鹏百货店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维权费用);

3.判令亚鹏百货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罗伊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风靡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

《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罗伊公司在国内先后申请注册了上述三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案涉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罗伊公司经调查发现,亚鹏百货店销售的玩具产品商品上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罗伊公司产品或经其授权,侵害了罗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罗伊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如诉请。

被告亚鹏百货店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罗伊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57227号、第57229号、第57230号公证书原件三份,以证明罗伊公司系在大韩民国依法设立的民事主体。

证据二、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57228号公证书原件一份,以证明罗伊公司授权陈国平律师为代理人,代表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对侵犯罗伊公司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证据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24日出具的第11269883号商标档案原件一份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打印件一份,以证明罗伊公司拥有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24日出具的第11269861号商标档案原件一份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打印件一份,以证明罗伊公司拥有第11269861号“”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24日出具的第13847267号商标档案原件一份及国家商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打印件一份,以证明罗伊公司拥有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六、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于2020年5月8日出具的(2020)鲁潍坊奎文证民字第518号公证书原件一份及封存侵权产品实物一件,以证明亚鹏百货店销售的玩具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与罗伊公司的第11269861号和第1384726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与第1126988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上述标识使用范围与案涉注册商标品类相同。

证据七、亚鹏百货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打印件一份,以证明亚鹏百货店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八、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于2020年1月2日出具的(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原件一份,以证明案涉三个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证据九、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出具的发票一份,以证明罗伊公司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公证费400元和购买费49元,维权费用共计449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主动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对罗伊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认定如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依法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罗伊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19日,企业形态为制造、批发、零售,产品种类为电影制作(动漫),玩具和相关消费品流通业务。

亚鹏百货店为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11月1日,经营范围为百货、食品销售。

罗伊公司授权陈国平律师为代理人,代表其在中国范围内,对侵犯罗伊公司注册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授权范围包括案涉三个注册商标,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陈国平律师具有转委托的权利。

陈国平律师转授权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的刘雅雯律师和武凯律师。

2012年至2014年,罗伊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第11269861号“”商标和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三个商标,核定使用品类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等。

案涉三个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人民网分别对“变形警车珀利”进行过报道,《变形警车珀利》的卡通玩具在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出售,CCTV节目官网播放过《变形警车珀利》的动画片,案涉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罗伊公司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4月20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徐带君、胡安然与罗伊公司委托的潍坊中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市场调查人员蒋龙来到位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东营供销商场旁侧,新都小商品城对面)一门头悬挂“二元大世界义乌小商品直销”招牌的店铺,店内《营业执照》上有“东营区亚鹏百货店”字样。

蒋龙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付款49元购买了玩具一盒。

公证人员将当日购买的玩具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物品进行拍照。

罗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产品购买费49元和公证费400元。

庭审中,对封存的实物进行拆封并对被控侵权商品(玩具)包装使用标识的情况与案涉注册商标进行了比对。

罗伊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害了罗伊公司的商标权。

本院认为,罗伊公司的注册地是大韩民国,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亚鹏百货店是否实施了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如果亚鹏百货店侵权行为成立,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

本院认为,罗伊公司是案涉三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且均处于保护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同样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外包装上使用的标识字体突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部分标识与罗伊公司拥有的第11269861号和第1384726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被控商品包装上使用的“RONOCAR”标识与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构成商标近似。

另外,上述标识使用范围与案涉商标注册品类相同,均用于玩具产品。

被控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极易使相关公众将被控商品误认为是罗伊公司的商品或认为其来源与罗伊公司有特定联系,属于侵害案涉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该侵权商品的,亦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焦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ー条第一款规定,亚鹏百货店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罗伊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亚鹏百货店因侵权所获收益以及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人身危害性、商标的知名度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亚鹏百货店应向罗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对罗伊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ー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营区亚鹏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东营区亚鹏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东营区亚鹏百货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营区亚鹏百货店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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