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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王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5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王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王国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初152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武,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万元。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魏晶晶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坤柱 书记员熊贤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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