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67号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琳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马集镇丁苏宇奶粉店,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田桥社区田桥街道307线南。
经营者:丁苏宇,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马集镇丁苏宇奶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西安小帅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怀 峰 审 判 员 黄战营 人民陪审员 代秀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