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323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佛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彬艳,女,199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彬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