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4345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阳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53EJTK5U。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孙某1。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江市阳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