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224号 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杭州天虹购物中心****B603F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有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植物园西门对面房家艺术村**大院**/div> 法定代表人:李凯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登国,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有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