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34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254490580U。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肖村乡北七村。
法定代表人:王红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荣标皮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