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178号 原告:晋江市梅岭家祥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竹树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炳权,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巧玲,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东路**之**。
法定代表人:赖秋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赖秋林,男,199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晋江市梅岭家祥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方物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赖秋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晋江市梅岭家祥鞋服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江市梅岭家祥鞋服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寻求其他方式救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江市梅岭家祥鞋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晋江市梅岭家祥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人民陪审员 李贞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商梦莹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