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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军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964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吕军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吕军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6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军召,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军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同年10月16日,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朝莹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戚垠川书 记 员 戚垠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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