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888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蓝田县张卫军通讯服务部、张卫军: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蓝田县张卫军通讯服务部、张卫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知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蓝田县张卫军通讯服务部、张卫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陕01执1888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蓝田县张卫军通讯服务部、张卫军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88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