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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智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07刑初928号
案件名称黄智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智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07刑初9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智辉,男,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9年10月14起至,至2021年10月13日止)。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9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8日被依法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明忠,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20]Z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智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观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智辉及其辩护人刘明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M公司注册“3M”商标,商标注册证号6246533,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安全面罩、防护面罩、滤气呼吸器、呼吸面具过滤器等,有效期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

2018年至2020年案发,被告人黄智辉多次从山东张某(另案处理)及江苏侯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的3M品牌口罩,然后在其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门市对外进行销售。

期间,黄智辉共计向冉某、陈某、汪某等人销售假冒的3M品牌口罩28740个,销售金额人民币72881元。

2020年2月9日15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市场将被告人黄智辉捉获,查获账本两本、现金5万元,随后从其位于九龙坡区某号仓库内查获假冒的3M品牌口罩97个,均予以扣押。

黄智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智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前科判决、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证人张某、邵某、侯某、冉某、陈某、汪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账本,微信转账截图、物流信息,鉴定书、商标注册证、企业营业执照,被告人黄智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智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728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黄智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智辉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罚进行并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黄智辉从2018年开始即购进假冒的3M口罩对外销售,辩护人认为黄智辉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智辉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智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刑初440号刑事判决判处的缓刑部分,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3M口罩97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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