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8940号 原告:司徒尚炎,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厦门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北路**第****、第**。
法定代表人:黄伟熿。
本院受理原告司徒尚炎与被告厦门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22日,原告司徒尚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徒尚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徒尚炎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司徒尚炎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