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祥,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进区遥观观景苑百乐家副食品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观景苑****/div>经营者:邢邦平。
被执行人:邢邦平,男,汉族,1976年1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进区遥观观景苑百乐家副食品店、邢邦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进区遥观观景苑百乐家副食品店、邢邦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进区遥观观景苑百乐家副食品店、邢邦平银行存款1240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8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