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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花溪荣和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1352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花溪荣和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阳花溪荣和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5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花溪荣和烟酒行,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筑路七里香溪**项目******房。

经营者:谢本艳。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阳花溪荣和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

撤回起诉既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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