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12394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法定代表人:曾惠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铂冠电器批发店。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
经营者:王宏。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铂冠电器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2020年9月18日,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