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202刑初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二强,男,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群众,系长江电器设备厂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郊区,住河南省开封市。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聂利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二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张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二强及辩护人聂利强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5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5月份,被告人侯二强承接开封大学教师周转房配电箱项目工程。
2017年初,被告人侯二强将从张磊、邓淼处购进假冒正泰牌双电源开关198台,后加工为整套的配电箱,用于开封大学教师周转房项目。
该双电源开关共价值140144.40元。
2018年初,被告人侯二强将从邓淼处购进假冒正泰牌双电源开关10台、德力西牌双电源开关84台,后加工为整套的配电箱,用于开封CBD总商会大厦项目。
该双电源开关共价值77554.12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产品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侯二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二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中也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指控侯二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认定犯罪数额过高。
关于量刑认为侯二强主观恶性较小,主动认罪认罚,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0年5月24日,侯二强通过家属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二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侯二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侯二强积极通过家属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侯二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二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