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225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顺千昌快餐店,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青威路**网点div> 经营者:孔增辉,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孙存元,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城阳区顺千昌快餐店、孙存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阳区顺千昌快餐店、孙存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