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05号之二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1780479015W)。
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 点。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柏亚家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4MA287HENXJ)。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 陈庄村焦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洪启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柏亚家俬股份有 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 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2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 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