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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温州柏亚家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205号之二
案件名称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温州柏亚家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温州柏亚家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05号之二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1780479015W)。

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坞根镇下呈工业 点。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柏亚家俬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304MA287HENXJ)。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 陈庄村焦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洪启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柏亚家俬股份有 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 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 2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 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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