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02民初9218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京师律师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杨文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芝罘区邦楷粮油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宏达市场****经营者:迟庆兰。
被告: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连岗乡平山村div>法定代表人:郑会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烟台宏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div>法定代表人:孙惠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被告芝罘区邦楷粮油店、被告绥化市正龙米业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宏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网上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